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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院长建议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单独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12日16:02  新华网

  未成年人犯罪罚金往往“子债父还”,法院难以执行;审前羁押时,看守所内“交叉感染”现象也较为严重……(四川)省高院院长刘玉顺代表呼吁:单独制定未成年人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充分满足教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需要。

  刘玉顺称,我国在开展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时,都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作为最主要的法律依据。但这两部法律基本是针对成年人犯罪而设计的,涉及未成年人的专门规定仅有两条零一款,且早已滞后于司法实践。

  他说,未成年人犯罪“校园强索”案件占了相当大比例。刑法规定,抢劫罪的法定起刑点为3年,“多次抢劫”的应在10年以上量刑。司法实践中一般把3次视为 “多次”。而未成年人抢劫案一般抢劫情节较轻微,但达到3次以上的情况比较普遍,据此量刑明显过重。此外,由于犯罪的未成年人没有个人财产,罚金实际上是由父母承受,不仅违反罪责自负原则,相当部分判决也无法执行。

  同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辨别是非能力较弱,但我国较少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而是不加区别地将其与成年人一同羁押,导致看守所“交叉感染”现象较为严重。 (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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