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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行贿受贿应同罪同罚引网友热议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13日01:38  汉网-长江日报

  此次全国人大会上,安徽代表汪春兰的《关于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完善我国贿赂犯罪立法的议案》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行贿人不被处罚的问题,影响恶劣,危害很大”,要求改变我国刑法中“行贿和受贿不仅不同罪不同罚”的规定。

  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作工作报告时指出,2009年,检察机关“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对3194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近年来最高检首次把加大对行贿者的查处力度和行贿者的具体数字,同时写进工作报告。

  ◆支持

  网友songyy:支持,一个巴掌拍不响,应该对双方都有惩戒,支持重罚行贿!

  网友我不难过:行贿受贿两头都要抓,并且都要硬,才能有效遏制腐败之风!

  网友江南秋风:有时候,行贿者比受贿者还讨嫌,他是社会风气的污染源。讨伐行贿者,应当!

  ◆反对

  网友失意人:坚决反对!把受贿与行贿绑在一起,行贿人将不敢举报。

  网友千万别惹我:没有哪个行贿者会钱多得没事去送给别人花,既然行贿,必然是不得不如此。既然如此,不去想办法大力消除让行贿者不得不行贿的原因,反而要去加大处罚被迫行贿的人,这是要让行贿者受“二茬罪”么?

  网友荒谬:从此以后,贪官又有了一个新的大杀器:以后谁敢举报受贿,或者为受贿作证,拖你一起下水!

  网友yummyyummy:裸官怎么来的!都不是指望着在位的时候捞一笔,然后逃之夭夭。反贪反腐,需要强有力的监管机制和独立于“社团”控制的监管机构。

  网友日不隆冬:行贿者都是迫不得已的,如果不行贿能办事,能把事情办好,谁会发疯到要去掏腰包填补少数人的欲壑?某位拥有采购特权的人曾经对我说,那些私营企业主为了讨好他,哪怕得了痛风,脚肿得像馒头,也要舍命陪他吃饭。该管的是拥有特权的人,该关注的是公权力的使用范围和使用人群,该重点惩治的是滥用公权力谋私和贪占公共利益的人。

  网友保证回头率:治标不治本。腐败是制度问题,仅仅从行政角度就算出台再多的措施也是白搞。

  网友天涯明月:和受贿者相比,行贿者是处于一个比较弱势的地位。把行贿者专门拿出来着重强调,是不是有点本末倒置?

  ◆中庸

  网友为什么:为谋求不法利益的行为应认定为行贿,为谋求合法利益而不得不为的则不应认定为行贿,这是因为现在不作为,乱作为,以至以管卡压之手段挟公权谋私利的大有人在。行贿人当与受贿人同罪,但对主动举报的行贿人可视为既有自首又有立功情节而从轻处罚。    (记者 瞿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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