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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晓梅代表:嫖宿幼女罪是处女情结的体现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13日04:08  大洋网-广州日报

  去年,习水、浙江丽水、福建安溪等地相继发生了轰动全国的“嫖宿幼女案”,为此,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华女子学院女性学系教授孙晓梅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一并按强奸罪论处。

  文/记者王飞、徐靖、李栋

  “嫖宿幼女罪,不是对女童的保护,而是对男性的保护。”孙晓梅的一纸建议再度引发人们对嫖宿幼女罪的关注。

  据了解,但凡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均将接受刑事处罚。但其中分为两种刑罚,一种是嫖宿幼女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般最高刑15年;一种是奸淫幼女罪,以强奸罪论处,从重处罚,最高刑可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孙晓梅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嫖宿幼女罪,不是对女童的保护,而是对男性的保护。”她认为,设立嫖宿幼女罪,意味着《刑法》对幼女的保护不再是平等的,而是将幼女在道德上做了区分:良家幼女和卖淫幼女。对奸淫“良家幼女”行为仍按照强奸罪处罚;而对于奸淫“卖淫幼女”的行为,处罚力度与以往相比大大降低,取消了死刑、无期徒刑,只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这是男性的封建贞节观、处女情结在法律中的直接体现。设立嫖宿幼女罪表达了《刑法》对“性不纯洁”幼女的“厌弃”,是对道德有“瑕疵”的幼女的歧视。

  孙晓梅认为,许多“嫖宿”幼女的人都有“买处”思想,明知对方是幼女而奸淫,完全具备奸淫幼女的强奸罪构成要件。

  恶性强奸犯以“嫖幼罪”减刑?

  从量刑看

  嫖宿幼女罪的量刑为五年至十五年,而强奸罪则从三年至死刑不等。

  嫖宿幼女罪由基层法院管辖,而如果定强奸罪,鉴于情节严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则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司法实践中一般嫖宿幼女罪比强奸罪量刑为轻。

  在司法实践中

  去年7月份贵州遵义的“习水案”,先后将3名幼女、7名少女多次带到家中强奸的7名当事人中,6人都以“嫖幼”罪论处,刑期分别只有7~14年。

  有人认为,如果不是设立“嫖幼”罪而是按照强奸罪论处,这6人至少都应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

  刑法界专家观点

  不少刑法界专家认为,奸淫幼女的行为与嫖宿幼女的行为两者实质上并无不同。刑法之所以规定奸淫幼女罪,目的是为了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因而对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予以严惩,不能因为该幼女卖淫而另当别论。

  嫖宿幼女这种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奸淫幼女)的犯罪构成,而且该行为还有伤社会风化,因此侵害的是复杂客体,与强奸罪的危害性相当。

  建立救助体系

  关注受害幼女

  不过,对于取消“嫖幼罪”的建议,全国政协委员、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德立认为,当初将嫖宿幼女罪从强奸罪中脱离出来,肯定有它的合理性,如果想要取消这条罪名,那就要再经过大量的调研和实践去论证。

  孙晓梅则认为,对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如何定罪是法律上的事,对于受害幼女,更应该关注其身心健康,“我们国家应该尽快建立心理救助体系,成立由街道、学校、社会机构组成的救助网络,对这些受害者进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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