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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世界受骗亿元案始末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14日11:42  法制与新闻

  这是一起由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移交海南省公安厅侦查的,原海口市新创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林川 涉嫌合同诈骗香港新世界基建公司1.05亿元的大案。

  此案由海南省海口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10年8月21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人林川犯 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林川不服,提出上诉。

  江舟郭艳华宁丽/文

  遇良机联手港商收煤矿

  1998年,时年37岁,家住北京市海淀区恩济花园的林川,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北京某部门企业局副局长宋生( 化名)。在一次聊天时,宋生建议说,香港新世界公司在国内的投资太单一,全是房地产,应该投资能源煤矿行业。谁料,说 者无心,听者有意。林川在得知山西省大同市有一个煤炭项目后,认为自己发大财的机会终于来了。

  当年7月,为了与新世界基建公司合作,林川让其在海口市的胞弟林东标利用虚假银行存折复印件,骗取海口市工商 局批准成立海口市新创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口新创基公司)。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

  1998年11月22日,海口新创基公司以690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大同燕庄煤炭集运站的全部股权。精明过人 的林川在日后与港商的合作中却向对方虚报收购价为8500万元。

  1998年12月的一天,林川以海口新创基公司董事长的身份与宋生一同找到驻北京市京广中心的香港新世界基建 公司总经理陈永德和新世界中国地产有限公司董事符史圣洽谈合作事宜。

  林川对陈永德和符史圣说:“我们在大同有几个煤矿和煤台,你们有没有兴趣收购?如今,经营煤炭业务能赚大钱。 ”听了林川、宋生的介绍,陈永德、符史圣很感兴趣。

  出于对林川的信任,加之新世界基建公司也有意对资源类项目进行投资,陈永德、符史圣立即将这一情况报告了香港 新世界集团公司总裁,总裁听后满口答应。

  很快,陈永德和符史圣决定与新创基公司合作收购,并经营大同煤炭项目。双方约定,由新世界基建公司提供收购资 金,新创基公司在山西大同市收购煤站、煤矿资产。新创基公司以收购的煤站煤矿按收购价原价出资,与新世界基建公司成立 合作公司共同经营煤炭业务。

  几天后,双方再次约定,以海口新创基公司此前8500万元收购的大同燕庄煤炭集运站为项目联合成立中外企业, 项目投资总额为1.4亿元,其中包括资产投资8500万元,机械设备投资500万元和营运资金5000万元。这样,海 口新创基公司以仅用6900万元收购的煤站作价8500万元投入合作企业。林川牛刀小试,便从中获利1600万元。

  1998年12月19日,新世界基建公司与新创基公司在海口市琼苑宾馆签订了合作合同,双方约定,合作成立大 同新世界优质煤公司经营煤矿业务。新煤公司投资总额1.4亿元,注册资本5600万元,其中新世界公司出资2856万 元,占51%,海口新创基公司出资2744万元,占49%。1999年1月11日,大同新世界优质煤有限公司在山西省 大同市工商局登记成立。

  瞒实情故伎重演骗亿元

  1999年4月10日,林川通过宋生及北京某部驻大同矿区李臣(化名)等人联系,在大同地区找矿主们联系收购 煤矿事宜,因当时煤炭的行情不好,很多矿主急于出售。通过李臣的关系,林川联系上了潘家窑、辛堡子、印子沟、油饼沟四 家煤矿。经过初步谈判后,宋生将谈判结果向林川汇报说,这四家煤矿的要价为3000多万元。

  林川听后,觉得矿主要价太高,遂授意宋生与矿主继续谈判。到1999年5月中旬,谈判终于有了结果,以潘家窑 、油饼沟等4家煤矿总价2680万元成交。

  林川闻讯后立即委托宋生与四家煤矿矿主正式签订煤矿转让合同。收购价格分别为:潘家窑煤矿940万元,印子沟 煤矿410万元,辛堡子煤矿750万元,油饼沟煤矿580万元,加上先前收购的大同燕庄煤炭集运站6900万元,总收 购价格为9580万元。

  几天后,林川找到香港新世界基建公司总经理陈永德和董事符史圣,向他俩详细汇报了收购煤矿的全过程。林川说, 在大同又收购了潘家窑煤矿、印子沟煤矿、辛堡子煤矿和先前收购的大同燕庄煤站,总共收购价格为19500万元,其中, 一个煤站收购价是8500万元,三个煤矿收购价是11000万元。

  在与陈永德、符史圣交谈过程中,林川不但隐瞒了实际收购煤矿煤站的价格,虚报了1.05亿元,还隐瞒了收购油 饼沟煤矿一事。事后查明,油饼沟煤矿被林川自己留用经营。

  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如此隐瞒虚报收购的情况汇报,让陈永德、符史圣二人深信不疑。

  出于对林川的信任,香港新世界基建公司按要求将所称的19500万元收购价给林川的海口新创基公司转款,总共 转了19500万元。(注:即以定金款之名转出)

  由于开始签订合作合同时,仅约定了煤站的合作项目,为使后来收购的三个煤矿也纳入合作项目,两家公司经商定, 又于1999年6月30日签订了补充合同和补充章程,就合作公司的经营范围、投资总额等内容进行了增加和扩大,合作公 司投资总额增加为24500万元,注册资本增加为9800万元,新创基公司出资的实物为“三矿一站”的全部资产,价值 合计不低于19500万元人民币。签订补充合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将新创基公司收购的煤矿资产放进合作公司。

  就这样,林川空手套白狼,又将1.05亿元收入囊中。

  走险棋资产评估竟造假

  在香港新世界基建公司与海口新创基公司签订补充合同后,香港新世界基建公司则按照中外合作公司对实物出资的规 定,要求海口新创基公司对其出资的三家煤矿、一家煤站资产进行评估,并由国家正式资产评估事务部门出具评估报告。

  得知这一情况后,林川反复考虑如何脱险,找来他的好友宋生商量此事。

  随后,宋生按林川的安排叫来海口新创基公司财务人员李江和李臣,叮嘱他俩去落实这件事,让他们必须以1950 0万元的价格去评估“三矿一站”的资产。

  时值2000年3月,李臣、李江两人来到大同市找到精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所长吴忠、副所长郝思文二人,将宋生的 评估要求告诉他们,让他们将“三矿一站”的资产评估为19500万元。经协商后,吴忠和郝思文答应了二人的要求。

  很快,林川让李江将“三矿一站”的全部资料立即拿到大同市金税宾馆交给李臣。但几天后,大同精正资产评估事务 所便拿出评估报告初稿,但评估值达不到海口新创基公司要求的19500万元。

  宋生听后气急败坏地说:“告诉精正评估事务所,必须按19500万元的价值评估。怎么办,由他们去想办法。”

  无奈之下,李臣又找到吴忠和郝思文,再次将宋生的意图告诉他们。过后不久,大同精正资产评估事务所完全按照宋 生的交代作出煤站整体资产评估为8500万元、三家煤矿的整体资产评估合计为1.1亿元的评估报告书。

  就这样,林川将这样一份与先前向陈家德、符史圣汇报及收购“三矿一站”价格分文不差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交到了 陈、符二人手中。之后,香港新世界基建公司和海口新创基公司按此份评估报告对出资资产进行了确认,并以评估报告为据将 “三矿一站”资产19500万元安排入账。

  事败露骗到尽头是末路

  2005年4月,曾任香港新世界基建公司总经理的陈永德,偶然中得知,当年林川收购煤矿煤站的真实价格仅为9 000万元,而并非是19500万元。这就是说,林川为董事长的海口新创基公司在与香港新世界基建公司合作过程中,采 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新世界基建公司1.05亿元。

  对此,香港新世界基建公司负责人与林川多次进行交涉均无结果,2007年10月16日,香港新世界基建公司向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报案,很快,本案线索移交海南省公安厅侦办。

  海南警方紧急研究案情后,于2008年7月11日立案侦查,当年9月18日林川被刑事拘留,10月25日被批 准逮捕。海南警方迅速调集民警组成两个侦查小组,一路赶赴北京调查此案;另一路直奔山西大同市实地侦查海口新创基公司 收购“三矿一站”的整个收购过程,以及那份资产评估报告的真实合法性。

  为防止涉案公司及相关人员串供毁证,办案人员采取了内紧外松、各个击破的侦查策略,先从控告方香港新世界基建 公司内部查起,获取有关证据。侦查中,新世界基建公司财会人员李亮说:“2000年4月下旬,海口新创基公司给我传真 “三矿一站”的资产评估报告,我看后觉得这份评估报告的评估方法不当,存在问题,并告知另一位财会人员。”

  香港新世界基建公司原总经理陈永德证实,当年,海口新创基公司在大同收购“三矿一站”的价格19500万元是 林川汇报的,事后,又经过大同精正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也是这个价格。因此就以评估报告为依据予以确认了。直到2 005年4月,我公司才知道真实的收购价是9000万元,收购价与评估相差1.05亿元,也就是说我公司被海口新创基 公司骗去了1.05亿元。

  办案人员发现,大同被收购的三家煤矿、一家煤站的财务账册及银行往来账事项显示,海口新创基公司收购“三矿一 站”的真实价格是,燕庄煤站6900万元,辛堡子煤矿750万元,潘家窑煤矿940万,印子沟煤矿410万元,共计是 9000万元。

  办案人员由此断定,资产评估报告肯定是虚假的。办案人员迅速赶到大同市精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找到所长吴忠和副所 长郝思文,面对警方人员,两人只好实话实说。

  “那份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方法不符合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所出具的评估报告都虚增了可采量和评估值,评估提供的 材料主要有采矿许可证,地质报告、收购合同等。评估报告是按照海口新创基公司的要求作出的,不然他们不认可。”

  办案人员经过艰难侦查取证,获取并固定了大量证言证词和物证,终使全案侦查终结,移送海口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海口市检察院经认真审查复核全案证据,提审犯罪嫌疑人,询问大量证人,制定了周密的公诉方案,以被告人林川犯合同诈骗 罪,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0年8月21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 实,隐瞒真实收购煤站、煤矿价格的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人民币105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法院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林川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案 扣押的被告人林川现金人民币5.55万元、存款人民币413万元、海口新创基公司拥有的大同新世界优质煤有限公司54 %的股权、海口新创基公司油饼沟煤矿采矿权补偿款883.2万元,三菱小型客车一辆、陆虎吉普一辆发还被害单位(原香 港新世界基建公司)。

  一审判决后,林川不服,提出上诉。

  另据办案人员披露,大同精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所长吴忠、副所长郝思文已被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理。E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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