庾向荣/文
不久前,广东省检察院举办“充分发挥反渎职侵权职能,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座谈会。来自司法系统、法学界的 代表齐聚一堂,探讨新时期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难点热点,以及如何建立查办和预防结合的长效机 制等问题。
所谓的渎职犯罪案件,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犯罪的案件,共涉及我国 刑法规定的30多项罪名。这些案件虽然只适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但由于行政权力涉及的范围极其广泛,表 现形式又有乱作为、不作为等多种类型,再加上我国正处于发展的转型时期,渎职犯罪在现实生活中极为多发,已经成为影响 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一些重大的公共事件、安全事故的背后,往往都有着渎职犯罪的印迹。有关部门提 供的数据表明,七成渎职犯罪案件与受贿犯罪等交织在一起,犯罪造成的个案损失是贪污犯罪的17倍。然而,渎职犯罪的危 害远不止于经济损失,在更多、更大的层面上,渎职犯罪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伤害则往往比经济伤害更甚。
渎职犯罪的危害性如此之大,但对其查处的结果却不尽如人意。同样来自检察机关的消息表明,因渎职犯罪而被追究 刑事责任的人数远低于贪污、受贿等其他职务犯罪的人数。即使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轻刑化现象也十分明显,八成多 的被告人被定罪免刑或者判处缓刑,使得对渎职犯罪惩处的威慑力大打折扣。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还在于立法的不完善。我国刑法关于渎职犯罪的构成要件,如徇私情节、危害后果以及量刑标 准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执法不统一,认识不一致,但最关键的原因还在于对渎职犯罪的思想认识不到位,对其 危害性认识不足。在部分领导干部心目中“不把渎职当违法、不把渎职当犯罪”的意识还普遍存在。
一方面,渎职犯罪涉及的都是干部,对他们涉嫌犯罪的行为常常被认为是“经验不足,好心办了坏事”,“没有功劳 ,也有苦劳”,因此比较容易得到同情和谅解。除非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一般不会进入司法程序,而是以党纪政纪来作处理。 另一方面,渎职犯罪的发生,往往与行政机关工作程序不规范、作风不扎实有关,如果严厉追究,相关领导很可能引火烧身, 有的还直接与有关领导自身的腐败有牵连,所以也常常会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甚至还利用手中的权力来干扰司法 机关办案,其结果是让原本应当受到追究的人逃避了法律的惩处。
因此,必须要尽快收紧惩处渎职犯罪的法网。完善立法应当是推进反渎职工作的重中之重,明确渎职犯罪的构成要件 ,可以让司法机关有法可依,严格办案。同时,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更大的侦查权,以便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更加有力 地打击犯罪。对行政机关来说,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让任何权力都在阳光下运行,确保权力的公 正廉洁。惟其如此,才能将渎职犯罪压降到最低程度,也才能让涉嫌渎职犯罪的人员受到法律的制裁。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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