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醉酒驾驶能否科学界定?如果一律以犯罪论处是否需要考虑情节?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中,委员对此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醉驾即入罪,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这样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也有人认为,公职人员更应模范遵守法律。
观点一
醉驾入罪扩大打击面
李连宁委员赞成醉驾入罪,但建议慎重考虑是否不分任何情节的只要醉驾即入罪,他分析,目前不管是驾车刚刚启动就被制止住了也好,还是在道路上跑了很长时间,并造成交通拥堵,马上就定罪拘役,同时处以罚金。在对醉酒驾车入罪的问题,他建议在情节把握上更细化,建议加上“情节严重”,以免扩大打击面。
也有委员建议对醉驾入罪能否给予一定的过渡规定,目前醉驾即入罪,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后果很严重。
比如国务院2007年通过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同时,国家公务员招考时,目前也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
观点二
公务员应率先垂范
郎胜委员对此认为,醉酒驾驶的行为本身是可以避免的,而国家公职人员更应模范遵守法律。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接受采访时表示,此前法律委员会开会时,亦曾讨论过该问题,他认为,国家公职人员应率先垂范,其行为才有公信力,对他们的道义要求高于一般人是没有问题的。他并分析,中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而转型社会也意味着风险社会,运用刑罚手段对一些严重的突出的社会问题给予严厉的压制,也是可以接受的。
■ 其他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水土保持法草案
生产建设是否包括拍影视剧
水土保持法草案规定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应当治理,昨日,人大常委会审议水土保持法草案时提出疑问,生产建设活动是否包括影视剧拍摄?
生产建设活动在水土保持法草案中是个多处出现的概念,陈斯喜委员针对草案中“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指出,“生产建设活动”是否包括拍摄电影、电视,登山等活动?
陈斯喜表示,如果说“生产建设”已包括拍摄电影、电视等活动,目前的解释太随意,因为“生产建设”通常是指办企业、搞工程,很难与拍摄电影、电视相联系。他建议,如果该规定本意包括拍摄电影、电视等活动,把“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中的“生产建设”几个字去掉,改为“从事其他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可以包括得更宽一些,不要把“生产建设”这个词解释到其他方面去,“否则让人觉得法律词语想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很不确定。”
■ 观点
“醉驾状态很难判断”
丛斌委员表示,醉酒的状态到底怎样界定是一个科学问题,从医学角度来判定醉酒没醉酒很难。
身为病理学和法医学专家的丛斌说,每个人对酒精的耐受量不一样,有些人超过200毫克照样很清醒,也不是醉酒状态,而有人达到20毫克就不省人事。
他提了完善该规定的两个方式,一是单纯规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多少毫克,用定量的方式确定犯罪主体。二是将醉酒改为酒后,只要饮酒后驾车上路,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失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