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来案8月26日庭审全纪录(全文)

2013年08月26日14:13  新华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8月22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26日进入庭审第五天。济南中院在其人民网官方微博上详细播报了庭审情况,并及时全面地公开了五天以来庭审的现场记录。

  起诉书指控:1999年至2012年间,薄熙来利用担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部部长等职务便利,接受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唐肖林(另案处理)、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明(另案处理)的请托,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申请进口汽车配额、申报石化项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妻薄谷开来、其子薄瓜瓜收受上述二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7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2002年,薄熙来担任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大连市人民政府公款人民币500万元,数额巨大;2012年1月至2月,薄熙来作为中共重庆市委书记,在有关人员揭发薄谷开来涉嫌故意杀人及时任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立军叛逃前后,违反规定实施了阻碍对薄谷开来涉嫌故意杀人案重新调查、批准对外发布王立军接受“休假式治疗”的虚假消息等一系列滥用职权行为,其行为是导致上述案件不能及时依法查处和王立军叛逃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并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公诉人认为,对薄熙来应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一】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辩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以下顺序进行:第一、公诉人发言,第二、被告人自行辩护,第三、辩护人辩护,第四、控辩双方辩论。按照有关规定,控辩双方应当围绕本案当庭出示的证据、案件的事实认定、定性及量刑情节等进行法庭辩论,控辩双方不得发表与本案无关的言论,不得指责对方,不得贬损对方人格,在法庭调查中发表的观点不需再发表。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受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的被告人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在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中,针对本院指控的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出示、宣读了被告人薄熙来的自书材料、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笔录,对出庭证人徐明、王正刚、王立军进行了询问,出示、宣读和播放了由于法定原因不能出庭作证的薄谷开来、唐肖林等证人的询问笔录、亲笔证词和作证的同步录音录像,出示、宣读了大量的相关证人证言笔录,出示了相关书证、物证照片、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这些证据,经过当庭举证和质证,不仅证明了这些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而且证明了这些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确实充分并且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体系,充分证明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进一步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公诉人现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被告人薄熙来受贿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构成受贿罪

  (一)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唐肖林、徐明谋取了利益

  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薄熙来签批的相关文件、为唐肖林、徐明谋取利益的其他书证,行贿人徐明、唐肖林的证言,具体经办人员的证言,薄谷开来的证言,以及被告人薄熙来的自书材料、亲笔供词等证据证实,薄熙来利用其担任大连市市长、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省长、商务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唐肖林、徐明的请托或者接收薄谷开来转达的徐明请托,通过亲自签批文件、亲自出面打招呼、亲自出席会议并讲话等多种方式,在土地开发建设、申请进口汽车配额、收购足球俱乐部、建设定点直升飞球、申报石化项目、获取经营资格等事项上,为唐肖林及其担任。总经理的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为徐明及其担任董事长的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帮助,使他们获取了巨大利益。

  (二)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或与家人共同收受了唐肖林、徐明给予的巨额财物

  1、在案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薄熙来直接收受了唐肖林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0.9446万元

  首先,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行贿人唐肖林5份证言笔录、4份亲笔证词以及当庭播放的同步录音录像,有力证明了其三次送给薄熙来钱款的事实。其次,有多份证人证言和书证证实了薄熙来所收受的唐肖林贿赂款的来源及其去向。其中在贿赂款的来源上,有证人张某某、姬某和宋某某等人证言以及大连国际发展有限

  公司账外资金记账凭证等书证证实,能够与唐肖林证言相互印证一致。在贿赂款的去向上,薄谷开来证言和亲笔证词证实了薄熙来收受唐肖林三笔钱款的去向。再次,薄熙来的自书材料、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和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均对收受唐肖林钱款的事实与赃款去向做了供认,其内容与唐肖林、薄谷开来的证言相互印证一致。虽然在庭审中,被告人薄熙来推翻了此前供述,但他的所谓辩解不仅没有事实依据,其辩解本身也有许多相互矛盾的地方。根据司法解释,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综上,在案大量证据相互印证、互为补强,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并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足以说明被告人薄熙来当庭否认收受唐肖林贿赂的辩解是不能成立的。

  2、在案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薄熙来通过其妻薄谷开来收受了徐明给予的231.86万欧元购房款

  第一,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薄谷开来收受了徐明提供的购房款薄谷开来收受徐明购房款,是薄熙来和薄谷开来共同受贿的基础事实和先决条件。在案证据充分证明了这一事实。首先,薄谷开来和徐明的证言,明确地证明了薄谷开来表达购房意愿后,徐明表示提供购房款的谋划过程。其次,大连实德集团副总经理徐某某、会计陈某某、美国某公司董事长克某、副总裁亨某等人的证言,清晰地证明了大连实德集团调配筹集资金、协调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办理汇款手续并最终通过某公司以跟单信用证方式向薄谷开来创办的罗素地产公司汇款323万美元的实施过程。再次,大连实德集团在筹款、汇款过程中产生的调配资金账册、虚假合同、进口付汇手续、相关银行凭证、跟单信用证以及罗素地产公司收支凭证等大量客观证据,与上述证言完全印证一致,共同证实了汇款的原因、资金的来源以及资金的去向,充分证明薄谷开来收受了徐明购房款的事实。

  第二,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薄谷开来使用上述款项中的231.86万欧元购买并实际占有法国尼斯别墅

  薄谷开来、德某某等人证言和相关书证一致证明,薄谷开来为购买法国尼斯别墅预先设计了复杂的购房方案,对别墅购买方式和资金使用方法进行了周密规划。一是不以其个人名义而以公司名义购买别墅,以隐瞒其家庭在海外拥有资产的情况;二是以自存自贷的所谓“背靠背贷款”方式制造“贷款买房”的假象,以隐瞒购房资金是徐明提供的情况。薄谷开来企图通过上述手段,达到其既掌控别墅又掩饰犯罪的核心目的。

  为掩人耳目,别墅购买和资金流转的路线图被设计得十分复杂,但认真梳理在案证据,就可以清晰证明薄谷开来对别墅的实际占有。第一步,成立由薄谷开来实际持股100%的罗素地产公司,用以接收徐明提供的购房款;第二步,由罗素地产公司出资并委托加拿大一家公司成立枫丹?圣乔治公司,用于出面购买别墅;第三步,将徐明购房款中的231.86万欧元以背靠背贷款方式从罗素地产公司转移至枫丹?圣乔治公司,并由枫丹?圣乔治公司与卖方签订购房合同和购买别墅;第四步,由罗素地产公司成立罗素国际度假公司取代上述加拿大公司,接手枫丹?圣乔治公司的全部股权及名下别墅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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