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掩人耳目,与别墅产权相关联的三家公司的股权关系也被设计得十分复杂,但在案证据清晰地证明薄谷开来对别墅的实际占有。从表面上看,别墅是枫丹?圣乔治公司名下的资产,但实际上枫丹?圣乔治公司的全部股权是由罗素国际度假公司持有,薄谷开来将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的全部股权又委托其好友德某某代罗素地产公司持有,而罗素地产公司的全部股权是由薄谷开来持有并全面控制。这些公司间的层层复杂控股关系,使得薄谷开来得以隐身其中但又实际牢牢控股,从而实际占有别墅。在后续多年的别墅管理过程中,薄谷开来因对德某某心存戒备,便引入尼尔伍德参与别墅管德某某心存戒备,便引入尼尔伍德参与别墅管理,后来对德某某和尼尔?伍德均不太放心,又指示德某某将罗素国际度假公司和枫丹?圣乔治公司的全部股权转移给姜某。德某某和姜某在案证言均明确证明,他们所持有的相关公司的股份仅是名义上的持有,均是替薄谷开来代持,薄谷开来才是别墅的真正主人。
上述薄谷开来用徐明提供的购房资金购买并实际占有别墅的事实,有薄谷开来清晰稳定的证言笔录和亲笔证词,有德某某、姜某明确具体的证言笔录和亲笔证词进行指证,还有徐明当庭证言和多份证言笔录、亲笔证词印证,更有薄谷开来在管理控制相关公司和别墅过程中签署的多份信托声明、别墅购买合同、相关公司资料以及大量其他书证佐证。综上,薄谷开来使用徐明提供的购房款231.86万欧元购买并实际占有法国尼斯别墅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
第三,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薄熙来得知其妻薄谷开来收受徐明资金购买别墅一事后予以默许
被告人薄熙来虽当庭辩解其对薄谷开来收受徐明购房款购买别墅一事并不知情,但在案证据充分证明了其知情且默许的事实。
首先,薄熙来观看别墅幻灯片的情节证明了薄熙来对别墅一事知情。薄谷开来亲笔证词、证言笔录和当庭播放的同步录音录像、徐明证言笔录和当庭证言,明确一致地证明2002年8月薄熙来与他们在薄熙来家中共同观看了法国尼斯别墅幻灯片的事实,薄熙来的亲笔供词对这一情节也有确认。薄谷开来证言还进一步证明,在三人观看幻灯片期间,她明确告诉薄熙来“我让徐明出资在法国尼斯戛纳买了房产,房产是作为保值投资的,将来留给瓜瓜,作为经营性物业,对外出租,可以有稳定的收入。我还告诉瓜爹,希望瓜瓜好好做学问,不为生计奔波,影响了前程,所以让徐明在海外买了这个房子,将来作为瓜瓜的投资固定收入,等瓜瓜长大了,让他自己经营管理。”徐明证言也证明在看幻灯片期间薄谷开来将上述实情告诉薄熙来的情况。其次,薄熙来与徐明交谈并订立攻守同盟的情节证明薄熙来对别墅一事知情。徐明多份证言笔录及当庭证言证明薄熙来曾专门将其叫到商务部,称:“在散步的时候,薄熙来和我说,谷开来一直说我很好,对谷开来和薄瓜瓜在国外的生活很照顾,给了他们不少支持……薄熙来又强调说对这件事一定要保密,任何时候他都不知道海外房产的事情。”第三,王立军证言进一步印证薄熙来知情。王立军证言中关于薄熙来对其谈到薄谷开来将海外资产交尼尔?伍德等人打理的内容,间接印证了薄熙来对购买别墅知情。上述证据不仅证明薄熙来知情,而且证明对薄谷开来的行为予以默许。在庭审过程中,薄熙来一方面对公诉人当庭播放的别墅幻灯片辩称“我和大家一样也是第一次见到”,另一方面又称印象中在家里看过幻灯片;一方面辩解徐明是谷开来的朋友而不是自己的朋友,另一方面又无法解释徐明拥有的随意进出商务部的车辆通行证。在与徐明当庭对质过程中,薄熙来对徐明证明的“三人共看别墅幻灯片”和“商务部攻守同盟”两个基本情节也无可否认。其辩解不是自相矛盾、就是苍白无力。
3、在案证据充分证明薄熙来通过薄谷开来、薄瓜瓜收受了徐明提供的衣食住行费用和电动平衡车
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行贿人徐明和薄谷开来的证言,具体经办人张晓军和徐某、郭某某等人证言,充分证明了薄熙来通过其妻薄谷开来、其子薄瓜瓜收受了徐明提供的机票费用、住宿费用、旅行费用、电动平衡车、偿还信用卡欠款等共计折合人民币443万余元的事实。物证电动平衡车和销售记录、银行信用卡账户资料、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数百份报销凭证等大量书证也子以印证,足以认定。
(三)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
被告人薄熙来长期在领导岗位工作,清楚地知道手中权力能给他人带来利益,也清楚地知道唐肖林、徐明给予其本人或其家人财物的目的是想换取他手中的权力以获得利益。在案证据证明,薄熙来为唐肖林及其所在公司谋取利益后,先后三次直接收受了唐肖林给予的钱款,受贿故意显而易见。在案证据还证明,多年来,薄熙来为徐明谋取了不少利益,其中也包括薄谷开来为徐明转达请托的谋利事项。薄熙来与薄谷开来的夫妻关系决定了他们是利益共同体,在这种共同利益的驱使下,形成了“丈夫利用权力为请托人办事,妻子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共同受贿模式。在这样的模式下,不论薄熙来对薄谷开来收受财物的认识是概括的还是具体的、是事前明知还是事后知情,都不影响其与薄谷开来构成共同受贿犯罪。
对于薄谷开来收受徐明法国尼斯别墅购房款一事,薄熙来虽是事后知情,但其在知情后既没有制止,也没有要求退还,而是默认、接受,甚至还与徐明订立攻守同盟,企图掩盖犯罪,足以证明薄熙来与薄谷开来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
对于薄谷开来收受徐明支付薄瓜瓜“衣食住行”等费用的事实,在案证据证明薄熙来不
仅知情,而且对权钱交易的本质有明确的认知。他在自书材料中写道:“徐明为我家,为谷开来,尤其为薄瓜瓜在国外留学提供了大量的资助,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交易,即我帮他快发展,他则帮我带孩子。”这足见薄熙来对薄谷开来收受徐明财物的行为与薄谷开来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
综上,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与其妻薄谷开来共同收受他人给予的巨额财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受贿罪。
二、被告人薄熙来贪污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构成贪污罪
(一)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负有主管500万元公款的职责,具有职务上的便利
在案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薄熙来在担任中共大连市委书记期间,直接负责了上级单位涉密场所改造工程。由于该工程的保密要求,工程有关事项由薄熙来直接主管、王正刚具体负责,大连市和辽宁省的其他领导和相关人员均不知详情。基于这一特殊的工程、特别的保密要求,薄熙来就具有了特定的职责。薄熙来担任辽宁省省长后,由于大连在辽宁省管辖之下,加上该工程的特殊性,因而仍有权负责该工程的后续事宜,进而对上级单位为此工程拨付的500万元公款仍负有管理职责。对此,王正刚证实,上级单位拨付的500万元如何处理需向薄熙来请示报告。时任大连市市长的李某某也证实,由于是涉密的工程,他并不过问。由此可见,薄熙来虽已担任辽宁省省长,但对上级单位拨付大连市政府的500万元工程款仍有特定的、延续的管理职责,具有职务上的便利。
(二)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伙同王正刚、薄谷开来侵吞了500万元工程款
在案证据充分证明,上级单位拨付、本应属于大连市政府所有的500万元公款,经过薄熙来、王正刚、薄谷开来三人的商议和操控,最终转由薄熙来家庭截留并非法占有。首先,在上级单位拨付500万元公款后,经王正刚提议留给薄熙来补贴家用,薄熙来当即让王正刚和薄谷开来具体商议,并给薄谷开来打电话说,“上级给500万工程款,想留给你家用,具体你找王正刚。”这些事实还得到王正刚的当庭证言和薄谷开来的亲笔证词相互印证。其次,王正刚和薄谷开来按照薄熙来的安排,商议并具体实施了在多家公司之间转款的行为,最终将500万元公款转入薄谷开来指定的账户予以侵吞、非法占有。这些事实不仅有王正刚、薄谷开来的证言,还有帮助转款的证人严某某、李某某、赃款保管人赵某某等人证言,以及转款的公司账目、银行凭证和为转款签订的虚假的法律顾问协议书等书证相互印证。再次,薄谷开来证言证明,她将已实际控制、占有500万元公款的结果告知了薄熙来。综上,该500万元公款落入薄家私囊的整个过程是清楚、连贯的、完整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
(三)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具有贪污罪的主观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