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现行宪法规定,40年来首次行使特赦决定权。我国上一次特赦是1975年。
(1)何为特赦?——国家对特定罪犯免除或减轻刑罚
特赦是国家依法对特定罪犯免除或者减轻刑罚的制度,也是一项国际通行的人道主义制度。特赦是指对国家特定的犯罪分子免去其刑罚的部分或全部的执行,只能消灭其刑,不能消灭其罪。中国现在只有特赦,没有大赦。
经特赦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不论其刑罚已经执行一部分还是完全没有执行,都等同于刑罚已执行完,以后无论何时,都不能因为没有执行或没有执行完,而重新再次追诉。这其中也包括不能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再次追诉。
(2)谁有权决定特赦?——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
根据中国现行《宪法》第67条和第80条的规定,特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对于特赦的条件,我国宪法及法律没有进行具体规定,只是赋予了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的权力。
(3)新中国特赦过几次?——已特赦过7次,均为战犯,包括爱新觉罗·溥仪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宪法,国家先后进行过7次特赦。分别于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对确认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进行赦免,直至1975年赦免全部在押战犯。
关于战犯处理问题,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毛泽东就作过重要批示:“把一批战争罪犯接收关押起来改造,要做到一个不跑,一个不死,将来也可以考虑一个不杀,分期释放。”
1959年9月,经毛泽东批示同意,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特赦战争罪犯的指示》。全国人大常委会随后作出《关于特赦确实改恶从善战争罪犯的决定》。
1959年,适逢新中国成立10周年,中国政府鉴于大批在押的国民党战争罪犯和其他战争罪犯10年间改造的现状,决定在10年大庆之际,对一批确实改过自新的在押战犯实施特赦。
据法制网报道,第一批特赦的战犯中,有国民党高级将领王耀武、杜聿明、陈长捷,还有伪满皇帝爱新觉罗·溥仪。对特赦战犯,有能力的,安排适当的工作;有病的,享受公费医疗;丧失工作能力的,养起来;愿意回台湾的,给足路费。
(4)这次特赦哪些罪犯?——今年拟特赦四类服刑罪犯
据介绍,此次审议的草案拟予以特赦的四类罪犯包括:
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于突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主题,体现本次特赦的历史意义。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曾经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作出过贡献,符合本次特赦目的。
三是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对这类人员予以特赦,既符合中国的历史传统,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人道主义赦免原则。
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5)哪些罪犯不予特赦?——贪污受贿、强奸、恐怖、涉黑犯罪等不予特赦
考虑到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的严峻复杂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考虑到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的需要,草案明确,对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等,不予特赦。
同时,考虑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对他们中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罪犯,不予特赦。
草案规定对上述罪犯中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
(6)特赦对象如何确定?——仅限“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
据介绍,为避免出现“刚判即赦”的情况,草案将特赦对象确定为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
(7)今年特赦何时执行?——草案规定“自决定施行之日起裁定释放”
关于特赦的执行,草案规定,自决定施行之日起,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即予以释放。
9月3日,中国将举行抗战胜利70周年阅兵。而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于8月29日下午闭幕,届时有望通过上述草案。
(8)哪些国家还有特赦?——目前,美国、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均有特赦
特赦是指免除一个或一群犯人全部或部分的服刑。在不同的国家里,不同的人或组织有下达特赦令的权利,比如国家元首或者议会。在不同国家里对特赦令的定义和理解也各不相同。
■韩国:今年8月特赦6527名罪犯
今年8月,为庆祝韩国光复70周年,韩国政府对6527名罪犯实行了特赦。这是朴槿惠总统执政以来韩国政府的第二次特赦,同时也是韩国第六次大规模赦免。为获得国民的普遍认同,减少争议和诟病,韩国此次对赦免范围和对象进行了慎重考虑:赦免对象以“生计型”犯罪为主,腐败、暴力、危害国民安全的罪犯均不在赦免之列。
■美国:联邦政府的特赦权由总统统一行使
美国现行特赦制度同美国整个国家机制的设置是相同的,即采取二元性体制:联邦政府与各州均有独立的特赦法规。联邦政府的特赦权由总统统一行使。美国《宪法》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总统“除了弹劾案件外,对美国联邦犯罪有权执行延期和赦免”。
相较于联邦政府特赦权的一统制,美国各州宪法对于特赦的规定并不相同,对于特赦权的归属形态也有所差异。在特赦制度的具体操作中,各州对特赦权的行使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由州长单独行使;二是由州特别委员会行使;三是由州长和州特别委员会共同行使。
■法国:总统有权进行特赦
法国现行《宪法》规定,总统有权进行特赦。总统的特赦,应由总理等副署,如果情况需要,也可由负责的部长副署。特赦事项的准则由法律规定,并由议会投票通过。由总统、司法部长以及总统依照组织法规定的条件任命9名委员所组成的最高司法委员会,依照组织法规定的条件就特赦问题接受咨询。
■德国:分大赦和特赦两种
德国将大赦与赦免加以区分,大赦意味着对具有一般要素的大量案件依法予以免除,而德国刑事法中的赦免则指通常意义上的特别赦免,主要是指通过行政权的干预,使个别生效刑事判决的法律后果被免除、减轻等。
■意大利:特赦仅限于主刑,并不会使附加刑消灭
意大利《刑法》规定,特赦的内容是免除已判处的全部或部分刑罚或将其改变为法律规定的其他种类的刑罚,但这仅仅限于主刑,并不会使附加刑消灭,除非有关命令作出了不同规定。同时,特赦并不使处罚的其他刑事效果消灭。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特赦只能在根据数罪并罚的规定,对刑罚进行累计后适用一次。
■日本:特赦是恩赦的一部分
日本《宪法》和《恩赦法》规定了恩赦制度。依据日本现行《宪法》规定,恩赦是指内阁经过天皇认证,对于已经确定有罪者或已经确定刑宣告者,消灭其效力的全部或一部分,或者对于犯特定罪行尚未被判有罪者,消灭对其之控诉权的行为。
根据日本《恩赦法》的规定,恩赦包括大赦、特赦、减刑、刑罚执行的免除和复权等五种类型。
新浪新闻综合报道 信息来源:新华社、法制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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