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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1月13日20:59 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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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网1月13日讯 拆迁补偿问题关系到每一位拆迁户个人的利益,在这中间,户口在本村的出嫁女到底应不应该享受拆迁待遇,一直以来都是一个焦点话题,最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针对这样一起案件做出了一审判决。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年11月10作出判决,判决撤销被告济宁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3月12日作出的《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四条第六款第1项的内容;撤销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2017年1月,这起案件的原告,济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疃里镇西汤村和刘庙村的11名出嫁女经过半年时间的等待,终于拿到了判决书,而事情的起因,还得从2016年的4月份说起,当时,济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对这位的这几个村实行拆迁,但是,拆迁公告一贴出来,就引起了几个村30多名出嫁女们的不满。

原告汤亚珍告诉记者,拆迁公告上面写着出嫁女儿不参与任何分房,还有任何待遇。

根据当时张贴的公告显示,这些出嫁女们的户口被认定为空挂户,可是,这种说法,出嫁女们却不认同。

原告汤倩表示,村里选举都有她们的选举名额,前几年修路,每一家都拿修路费,虽然出嫁了也要拿这份钱。

原告汤三齐表示,她的户口一直就没动过,也一直在村里住。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些出嫁女们找寻了村委会、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济宁市人民政府,但是,得到的答复都是一样的,不享受拆迁补偿待遇。

原告汤倩表示:“当时就觉得特别特别的不公平。”

2016年5月,她们又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又维持原来的公告。

无奈之下,2016年5月底,西汤村和刘庙村的11名出嫁女将济宁市人民政府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

2016年9月,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济宁市人民政府辩称:原告出嫁后,户籍虽然还在西汤村,但实际已经不在西汤村生产生活,系空挂户,不享有村民权利也不承担村民义务,而法院认为,对于出嫁女是否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但是西汤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没有相应的村民会议讨论记录。2017年1月,11名出嫁女拿到了等待已久的判决书。

出嫁女们告诉记者:感觉跟做梦似的,根本就不敢相信,这种民告官之类的,很多人都说不切合实际,但是当时我们十来个人就想着,这是维护我们自己的利益。

[责任编辑:杨本敬、杨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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