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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担保期限已过担保人无需担责

以案释法:担保期限已过担保人无需担责
2018年06月07日 02:40 新疆晨报
原标题:以案释法:担保期限已过担保人无需担责

担保期限已过担保人无需担责

法官:3种情况下担保人可免责

亚心网讯(记者李雯通讯员杨梅赵光辉)“好借好还,再借不难。”许多人借钱时会寻找借贷双方都信任的人,为自己的借款做担保。当借款到期后,债务人无力还款,一般债权人会向担保人提起诉讼。但过了担保期被追责,担保人还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案情】2017年1月,五家渠市民张磊经朋友王伟介绍认识了薛贵。此后,张磊想向薛贵借款19万元,借款期限为20天,利息为7200元。

薛贵虽同意借款,但由于和张磊不太熟悉,要求王伟做担保:“我们俩是经你介绍才认识的,所以你得做担保人,这样我更放心。”王伟爽快答应,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下自己的名字。

20天后,到了还款日期,张磊向薛贵归还了18万元欠款,剩余1万元欠款和7200元利息迟迟未还。薛贵多次索要未果,2018年初,他一气之下将张磊、王伟诉至法院。

王伟对好朋友起诉自己的行为十分气愤,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并认为保证期已经过期:“保证责任是有时效的,但去年1月29日借款到期之后,薛贵从来没有向我追究过保证责任。现在都快过去一年了,保证责任已经失效。”

【裁判】近日,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张磊向薛贵归还借款本金15700元、利息4082元,合计19782元。

【释法】主审法官说:“薛贵与张磊之间的借款期间为20日,借款到期日为2017年1月29日,故王伟的保证期间为2017年1月29日至7月29日,薛贵无证据证明其在此期间向保证人王伟主张承担保证责任,故王伟的保证责任免除,不承担付款责任。”

主审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债权人应该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及时主张权利,如果过了担保期限再主张权利,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何种情况下担保人免责呢?法官作了如下介绍。

第一种:借务人与债权人串通,诈骗担保人。这时,担保人只要提供确凿的证据,便可免除担保责任。

第二种:债权人使用不正当的手段,例如欺诈、胁迫等,使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这类情形是违背担保人自身意愿的,担保人只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担保合同视为无效,担保人不用担责。

第三种: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限内没找担保人还款,就视为主动放弃这个权利,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法官提醒

在签订保证合同时,一定要明确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特别是要清楚连带责任保证的后果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作为债权人,一定要在约定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间内行使担保权利,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王伟张磊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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