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上法庭百姓称快
蒋艳萍站到了被告席上,广大百姓无不拍手称快。22日下午,记者专程来到蒋艳萍曾工作了14年的省建六公司职工宿舍,所到之处,人们所议论的话题都集中在“蒋艳萍”三个字上,大家异口同声:这个女人,真是丢格!
一位姓陈的老泥工听到蒋艳萍的名字就直摇头:这个女人贪污了那么多的钱,说到底,还不是从我们职工身上刮下来的血汗钱。现在我们企业处境艰难,都是这个女人害的,她被抓起来真是罪有应得。
该公司项目经理部一位姓饶的科长说,蒋艳萍之所以犯法,关键是赚钱手段不对。按理说,蒋的工资、奖金之类的收入加起来也不会少,但她偏要去钻营捞钱,以为捞得到就行,还不是被抓住了。
一位白发苍苍的退休老工人听说是采访关于蒋艳萍的话题,立即气上心头,愤慨地说,我们工人埋头苦干,没想到就养肥了这么一条蛀虫。说来有气,我辛辛苦苦一辈子,所有的工资累加起来还不及她受贿的一个零头。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女职员说,即使不说贪污受贿,从道德上讲,堂堂一个厅级干部竟然是靠卖身爬上去的,在监狱里还勾引狱警,这个女人,真是丢格!
强词夺理不忘作秀
喜欢看港剧的人对这个名词肯定耳熟能详———“污点证人”。22日上午,蒋艳萍的辩护律师也数次提到这一术语,同时还与公诉人就“污点证人”所作证言的效力问题争执了一番,但随后被法庭制止。审判长认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我国法律没有“污点证人”的规定,因此在法庭上不得使用不规范用语。
起诉书指控,蒋艳萍于1999年6月收受李儒秋一件价值5800元的金“摇钱树”工艺品。蒋艳萍涉嫌的1000多万元“黑金”是不是这棵“金树”“摇”来的,答案不言自明。但蒋的辩护人却煞有介事地郑重声明:这棵“树”不是真正的“摇钱树”,只是一件工艺品。
在前两天的法庭调查中,蒋艳萍及其辩护人屡屡就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及关联性以外的东西进行长篇累牍的陈述,合议庭多次提示:“关于这些,留待法庭辩论阶段再展开辩论。”22日上午,蒋艳萍在被问及有否索要劳服公司一笔5万元的款项时,她煞有介事地说:“关于这个问题,我将在法庭辩论阶段展开辩论。”蒋的“表演”一时引得旁听市民哑然失笑,这个女人真是什么时候都忘不了“作秀”。
经过8个多小时的庭审,22日法庭基本完成了对指控蒋艳萍受贿、贪污部分的法庭调查,合议庭宣布23日继续审理。
在22日的庭审中,蒋艳萍的强硬态度有所松动,说话声音也低了许多,对于许多无法推脱的事实,她频频说“是”,但在实质问题上仍强词夺理,百般狡辩。
“是正常的人情往来”
起诉书指控,1999年春节前,时任劳服公司经理的喻新俊为感谢蒋艳萍在长沙市城南路高架桥等工程中对其的照顾,送给蒋艳萍3万元;1998年和1999年蒋艳萍两次过生日,经蒋一手提拔的劳服公司党委书记郑翠凡送给蒋一枚价值2000元的观音玉佩和1万元现金。
蒋艳萍承认收过这两笔钱物,但辩解说:“我和他们关系很好,这只是正常的人情往来。”她还表示过年过节送过红包、项链等给郑翠凡及其家人。公诉机关随后提供郑翠凡的一份证言说:蒋艳萍从没给我家送过什么红包、项链什么的,只有一次,蒋艳萍从昆明回来,给我女儿带了一个石雕葫芦,但只值几元钱。这份证词引发了旁听席上一片笑声。
公诉人举证称:1999年4至5月间,原省建六公司项目经理刘建成到蒋艳萍家里汇报工作,蒋数次有意无意地说:“我每天工作很累,要是下班后能弹弹钢琴、听听音乐就好了。”刘建成随后就出资为蒋购买了一架1.28万元的珠江牌钢琴和一套1.5万的音响。蒋对此辩解说:“当时我其实带了3万元钱和他一起去的,但他硬要付钱我也不好意思不要。”
蒋艳萍还承认收了李儒秋的金“摇钱树”和金观音像,但她称当时是箱子装着,不知道里边装了什么。
胃病发作几近虚脱
昨日庭审临近结束时,蒋艳萍却突然间支撑不住,胃病发作,几近虚脱。下午6时30分左右,控辩双方正在进行第二轮辩论,坐在被告席上的蒋艳萍却眼皮耷拉,身子发软并滑向一侧,女法警上前扶住她,并给她搽了一点风油精,但效果似乎不明显。审判长随即宣布休庭10分钟,蒋艳萍被扶下去时弯下了腰,一脸的痛苦。大约过了20分钟,蒋艳萍才被重新传上法庭,这时她已在外面加了一件外套,但神色仍然不好。法庭称蒋系胃病发作。直到庭审最后陈述时,蒋艳萍似乎才恢复了元气,说话声音也比较大。当晚7时15分,庭审终于结束,蒋艳萍几乎是被两名女法警架着押下去的。
辩论激烈承认犯罪
经过4天的开庭审理,引起各界关注的蒋艳萍涉嫌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昨日告一段落。由于案情重大、复杂,合议庭宣布将案件提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再择期宣判。
昨日上午的控辩焦点是“内部承包”问题。起诉书指控,蒋艳萍贪污73万余元,收受劳服公司贿赂38万元。而辩护人则认为,根据内部承包合同,被告人有权支配这两笔钱。双方为此分别提交了10多份证人证言、书证,并用了差不多整整一个上午的时间进行质证。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指控,争执倒是不大。起诉书称,蒋艳萍案发时被查获拥有财产1094.86万元,查明其自1990年以来最低消费支出13.05万元,财产和支出总计1107.91万元。蒋艳萍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为493.64万元。蒋艳萍仅表示自己的交通费、津贴等还要多些,辩护人也只对88万余元的奖励款被列入其他收入表示了异议。
当下午3时40分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控辩双方主要就是否构成受贿、贪污罪展开了十分激烈的辩论。公诉人发表公诉词称,经过1年多艰苦细致的侦查,结合本次庭审,完全可以认定,蒋艳萍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立。辩护人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部分没有提及,但就受贿、贪污部分为蒋艳萍做了无罪辩护。理由是蒋艳萍不是国家公务员,不具备受贿、贪污罪的主体资格,且没有主观故意,在客体上侵犯的也不是公共财产等。被告人蒋艳萍作了最后陈词,她表示确实存在犯罪事实,并愿意服从法庭的裁决。19时15分,庭审结束,审判长宣布将于近期宣判。(本报特约记者 颜开云 黄波)
《江南时报》(2001年03月24日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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