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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司机最近3年驾驶经历中不得有伤亡责任事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4日17:36 云南日报

  新华社北京9月14日电(记者王娅妮、吕诺)日前开始实施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纪录,无致人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由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等十部委共同制定,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

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办法强调,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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