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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委制订办法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护航安全驾驶3年方能任校车司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07:46 东方网-文汇报

  本报讯综合本报实习生李扬和新华社报道,教育部在日前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截至9月11日,今年全国共发生中小学生安全事故110起,造成学生死亡188人,受伤1266人。其中溺水和交通事故死亡居第一、二位,分别占死亡人数的43.59%和30.26%。

  据了解,由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等十部委下发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已自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一办法的出台将对我国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安全提供更好的

政策环境和条件保障,使今后中小学安全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纪录,无致人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办法规定,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学校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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