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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代课老师,“清退”两个字好寒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14:38 东北新闻网

  东北新闻网特约评论员 蒋晨

  据报道,在3月27日中国教育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讲到,要进一步加快清退中小学代课人员工作。他指出,可以预期,在很短的时间内,将要把余下的44.8万人的中小学代课人员全部清退。

  看到这条消息,笔者感觉震惊和无奈。很短时间内,全部清退,如此做法就是典型的一刀切、一锅端。要知道,这种举措不但会让44.8万个家庭痛苦,更可能会给数百万甚至上千万农村家庭带去麻烦和不便。

  作为从西部贫困山区走出来学子,自己对代课老师有着深深的体会,如果没有无数位代课老师的教诲,真不知道自己成长的路又会是怎么样。想到这,鼻子就酸酸的,禁不住为广大代课老师的未来而伤感,更为偏远地区农家学子的教育而忧虑。

  也许他们的文凭不高,也许他们的普通话说不好,也许他们的教学水平一般,但是在待遇低、条件差、正规师范院校毕业学生都不愿去的坚苦情况下,无数代课老师无怨无悔,不求回报,默默为了教育奉献了多少的青春,为贫困乡村培养了多少人才。那些数十年如一日坚守在大山深处、坚守在别人不愿去的穷山僻野的代课老师,那些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含辛茹苦的代课老师,难道说就这样说清退就给清退了?谁会给他们一个说法?

  不可否认,教育部的出发点肯定是好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农村教育质量。但是,这种快速全部清退代课老师的政策无疑是急功近利的做法,不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有违背劳动法规的嫌疑。可能清退起来很容易,一个红头文件发下去就行了,但是真正空缺出来的岗位谁又来填充,尤其是那些老少边穷的贫困山区,真正有资格的教师又有几个能够到那最艰苦、最需要教师的岗位上去,又有谁能够保证这些贫困农村学生能够得到应有的良好教育呢?贵州三都县乡村残疾代课教师陆永康的处境就是明例(新华社3月27日)。另一方面,代课老师属于和事业组织建立了实质

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其权益应当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众多代课老师中,代课10年以上的应当不少,如果要清退这部分老师,于情于理更说不通。

  随着经济的发展,为了农村教育水平的提高,代课老师的确到了退出历史舞台的时候。但“清退”两个字真的很寒心,清退是对那些犯有错误来说的,而代课老师既有功劳更有苦劳,凭什么短期全部清退他们?为什么不能好好安置他们?这种冷酷举措对他们来说不公平也不公正的,这种扫地出门的做法就是卸磨杀驴、过河拆桥。

  笔者认为,使现有岗位上的代课教师更加符合岗位要求是最合适的。一方面,应在保证教学基本质量的前提下,优先聘用合格的现有代课老师,尽量发挥他们的作用。国家应当在聘用前,对现有代课教师提供必要的免费培训,以提高他们的竞争能力。另一方面,对于经过培训,水平仍严重不能胜任的代课老师可以辞退,但国家必须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并提供再就业培训指导。其中有一点必须注意,对那些年满10年以上的代课老师,因为教学经验丰富,即使考试过不了关,也不能清退,对他们来说,要加强培训或者教育系统内转岗,年龄大的可以提前退休,要按时发放退休金。

  教育部门,请善待为农村教育事业做出巨大贡献的代课老师,善待他们就是善待良心!

   ( 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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