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成员也应有任期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8日02:35 民主与法制时报 | |||||||||
北平客 在全国各地的农村选举中,威胁群众、殴打村民、不发选票等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现象之所以频频发生,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农村存在的宗族、家族势力,期冀通过非正常程序获得或继续获得权力,从而保证自身的利益。
曾经有学者指出,社会生活的“西西里化”,即一种以强力作保证建立起来的不公正秩序,使得强者在弱者面前越发专横和霸道。而破除“西西里化”的重要节点在于以法律和国家强力约束强者,让不遵守游戏规则的个人或集体无法获益。表现在农村选举中,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或人民代表大会以更完善的实践程序保证村民的合法选举权。 笔者认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的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调研。农村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发生的种种违法现象,常常出于已到届的村委会主任想继续连任,或让换届选举“流产”实现继续留任。既得利益者的权力维持是破坏选举的重要源动力。因此,废除“村官”实现终身制应是一个值得考虑的方向。终身制的存在弱化了权力机构的自我净化功能,任何职务没有任期任届限制的规定,都有可能坐大某些势力。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自身的发展和现有的政治学理论都证明,终身制容易导致官僚主义,助长官本位,形成种种特权。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