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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款“灭失”银行该不该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8日02:33 民主与法制时报

  巨款“灭失”银行该不该赔偿?

  □李鸿光

  市民赵某以银行在送达贷款存折时手续不严,导致该存折账户上20.99万元被他人提取为由,将贷款银行告上法院,请求判令赔偿贷款损失、贷款利息和罚息共计22万余元。近
日,法院对该请求判决不支持。

  谁提取了钱款?

  2003年9月上旬,赵某与某银行签订投资借款合同,约定由赵某向银行贷款21万元,期限为12个月,自2003年9月8日至2004年9月7日。合同约定赵某应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在该银行开立银行账户。而银行在收到赵某的用款申请书五个营业日内,将全部贷款划入赵某的存款账户。在合同附件中,还约定赵某实际信用卡账号。同月12日,赵某向银行申请发放贷款,当天,银行将21万元划到赵某约定的账号内。也就在这同一天,怪事发生了,竟然由不知名的“周某”代赵某从该账号内提取了20万元,9月17日,又有人冒充赵某,从该账号提取9900元,使该账户仅存余款100元。

  存折交付说法各异

  2005年8月底,赵某诉至法院称,合同生效后银行未将贷款的存款账户及密码交给自己,贷款合同也是在半年之后才收到,而指定账户存折则是在2004年春节后,由他人从门缝中塞进自己的家中,这时自己才发现申请21万元贷款已被人取走,仅留在账户中100元。赵某认为领取20万元的取款凭条上签名“周某”,领取9900元的取款凭条上签名为“赵某”,均不是本人所写。声称自己从未开立账户,银行也未将存折和密码交自己,银行的行为构成了违约,理应承担赔偿义务。

  法庭上,银行辩称与赵某签约后, 在同月8日就为赵某开立银行账户并交付于他。银行的这种行为并不违约,即使账户是银行代开的也并不违反规定。强调现存折在赵某处,且已偿还了贷款及利息、罚息,说明他是知晓贷款事实的,实际上也作了偿还。

  诉请缺乏说服力

  法院查得,在2004年9月15日,赵某归还贷款2万元,包括本金8857元,利息11049.74元,罚息92.84元。2004年9月24日,赵某又归还贷款20.1万余元(含罚息380.16元)。法院还查得,在2004年9月中旬,赵某又与该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借款15万元,期限为60个月,自2004年9月24日至2009年9月23日。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赵某存款账户收到银行贷款金额,即视为收到了银行贷款。从赵某与银行签订的合同附件看,证明赵某是知道自己存款账号的,现赵某偿还这笔借款及利息、罚息,说明赵某已履行了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涉及赵某诉称是用新的借款偿还旧的借款,来证明偿还借款的行为,不属于自愿偿还欠款。法院认为,2004年9月15日,赵某与该银行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为15万元,少于原先借款合同的款项21万元,也证明赵某至少用部分自有钱款偿还了借款,考虑到赵某持有存折,又未提供证据证明没有及时收到存折,法院遂判决对赵某的诉请不予支持。

  

银行卡和身份证一起被盗

  生日作密码等于无密码

  □张胜利 马伟利

  现在,居民使用密码的场合越来越多,许多人为图省事,也为了便于记忆,常常以自己的生日作为密码,殊不知,这在方便自己的同时,也方便了坏人。日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犯罪案件,盗走朋友银行卡猜中密码并指使他人行窃的被告人时永昌被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现年26岁的被告人时永昌系郑州市无业人员,大专文化。2005年7月27日8时许,时永昌陪同朋友赵某到郑州一汽修厂修车,赵某下车去修车时,时永昌发现赵某的驾驶证、身份证、交通银行借记卡等物品放在车内,就顺手牵羊,将赵某放在车内的交通银行借记卡盗走,并记下赵某的身份证号码。随后,时永昌来到郑州交通银行的自动取款机,输入了赵某身份证上的生日,发现身份证上的生日正好是银行卡密码。为了防止自己取款时被银行的监控录像拍下而留下痕迹,时永昌随后指使他人拿着银行卡于2005年7月27日、28日、29日三天到自动柜员机上将赵某银行卡内现金25650元盗走。

  2005年8月10日,赵某因为有急事急需用钱,发现其银行卡丢失,就赶紧到银行进行查询,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卡内25650元现金已经被人取走,就马上向公安机关报了警。2005年8月26日,被告人时永昌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时永昌分期退还了全部赃款。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时永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

信用卡并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时永昌已将全部赃款归还被害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法官说,其实,在密码设置上,稍微变通一下,比如,将自己的爱人、父母以及子女的生日代替自己的生日作密码,或是用自己的生日和亲人的生日组合作为密码,这样不仅便于自己记忆,也可防范居心叵测的人。在这方面吃过亏的人,此法不妨一试。法官同时提醒,为防存款被盗,银行卡和身份证不宜放在一起。此外,不宜用生日和电话号码等外界所熟知的数字设为银行卡密码。一旦发现银行卡上资金被盗窃,应立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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