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不要对反垄断法期待太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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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10:29 南方新闻网 | |||||||||
本报记者 赵蕾 “三五年内不会有太大的实际效果。”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反垄断法(草案)》,在谈及该法可能 带来的影响时,起草专家组成员史际春对本报记者说。 一位接近立法工作的官方人士也向记者表明了上述看法:“在法律出台后,立法机
同为专家组成员的对外经贸大学教授黄勇、北京大学经济法教授盛杰民、管制经济学专家张昕竹等一致表示,民众不 宜对《反垄断法(草案)》抱过高期待。 记者获悉,在国务院审议通过之后,起草组对《反垄断法(草案)》进行了小幅修改。按照立法程序,国务院法制办 已于6月8日将草案送交全国人大相关工作部门,等待人大的审议。 从反垄断法开始起草到现在已过12年,中国《反垄断法(草案)》进入立法的最后阶段,这部法律将在多大程度上 解决石油、电信、盐业、烟草等行业的垄断难题?是否能降低垄断福利?针对行政垄断,行政部门能否得到有效约束? 解决不了“垄断福利”问题 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反垄断处的桑林向记者透露,从1995年到2005年10年间,他所在的反垄断处一共 查处了6073件案子,其中行业垄断,尤其是供水供电、邮政、交通等公用事业部门的垄断行为仍占绝大部分。 曾经无法买到低折扣机票;去邮局邮寄包裹时必须使用邮政经营部门的“标准化”包裹袋和封袋盒;节节攀升的油价 ;垄断行业的高福利,都曾令公众深恶痛绝。 而长期研究反垄断相关法律的黄勇告诉记者,“垄断”本身并无所谓对错,只是描述自由竞争到了一定程度后,市场 力量开始集中,垄断是一种状态。 黄勇举例说,像电力、供水这样的基础设施行业,属于自然垄断行业,本身并不违法;但是,如果滥用自己的垄断地 位,强制销售某种产品,这就可能构成反垄断法制裁的垄断行为。 “竞争是市场的灵魂,《反垄断法(草案)》的目的是保证市场的充分竞争。” 黄勇透露,中国的《反垄断法(草案)》借鉴了国外的立法经验。其中,在判定某一行业是否处于垄断时,借鉴了国 外的双重评判标准:是否存在相当数量的竞争者,是否存在实质性竞争。 后一标准的核心是,价格是否存在实质性竞争。德国等国家和地区都将“是否存在实质价格之竞争”写入反垄断法律 。 在黄勇看来,按照上述标准,有人说中国的石油、电信行业不存在垄断,是不理解“垄断”真正含义的表现。 在公用事业领域,像电力、电信部门产品的价格都由相应的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进行管制,并不存在价格的实质 性竞争。在国家选择进行管制的行业内,反垄断法在产品定价上无能为力。 “从管制经济学的角度看,上述两个机关实际上起着和反垄断机构类似的作用。”张昕竹说,“相比反垄断,它们是 事前管制,在准入和定价上加以把关。” 2006年5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步正发在第三届薪酬管理高层论坛上指出,垄断行业员工工资过高 、增长过快的问题比较突出。除此之外,人们对地铁公交员工和家属免费乘车、电厂工作人员免费用电、燃气公司职工优惠使 用燃气等现象的批评持续升温。 一时间,“垄断福利”成为民众关心的热门话题。 张昕竹认为,“垄断福利”的产生就与事前管制带来的缺陷有关。由于缺乏竞争,这些企业往往容易获得超额利润, 而事前管制并不能给企业带来足够的激励,难以获得企业的真实信息。 对于一国在事前管制和事后反垄断间作何选择,“是一种权衡,这里面有很复杂的政策色彩。”张说。不过,“垄断 福利”并非《反垄断法(草案)》解决的问题。 几位参与起草该法的专家均向本报记者表示,从宏观上看,《反垄断法(草案)》也管公用事业,但是实际上管不了 ,公用事业改革更多地涉及到产业政策和体制改革。 如何解决“行政垄断”问题 “公用企业的垄断行为是与行政垄断交织在一起的。公用企业之间实质竞争不足,很大程度上是行政管制造成的。” 盛杰民参与了制定《反垄断法(草案)》的全过程,他点出了中国反垄断这一难解的症结。 行政垄断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违法行使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违法的行政行为。据悉,是否在 《反垄断法(草案)》中规定“行政垄断”,一直存在阻力。 据一位专家透露,在国务院向有关行政部门发放《反垄断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时,不少部门持消极或不理解的态 度。行政机关担心《反垄断法(草案)》的触角伸得太远。 除俄罗斯以外,在《反垄断法(草案)》中规定反“行政垄断”,只有中国一家。一位接近起草机构的人士告诉记者 ,在就《反垄断法(草案)》和外国专家进行座谈时,很多外国专家对“行政垄断”这样的概念倍感诧异。 “解释清楚之后,他们都认为能在《反垄断法(草案)》中规定反行政垄断很好。”盛杰民对记者说。 日前,商务部副部长马秀红已经向记者透露,此次提交人大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中有反行政垄断的规定。本 报记者了解,针对行政垄断有集中的规定。 其实,在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已有禁止指定交易、禁止地区封锁的规定。史际春告诉记者,商务部已经查处了 几千起这样的案子。 对于实际执法部门而言,更需要强有力的责任规范。工商总局反垄断处的桑林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现有法律 法规都不能给反垄断执法以周全的依据。 在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对违法行政机关的处理,仅仅是要求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缺乏击中 要害的罚则。但是,“如果进一步规定罚款的话,那也是从一个口袋到另一口袋。”黄勇说。 如何化解行政机关自己监管自己的尴尬——这势必牵扯一个更为敏感和棘手的问题:未来是否需要一个独立的更高级 别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记者分别致电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三位参与立法的人士,他们表示,这个问题暂时不好回答。 据悉,曾有这样的提议被写入先前的草案,但最终因各部委意见分歧较大而废弃。在最新的草案中,反垄断的具体职 权由国务院授权有关机关行使。 “在提交给人大审议时,出现一些变化,也是有可能的。”盛杰民对记者说。据他介绍,当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 在人大审议时,被要求加入规制公用企业的有关条款。 来源:南方周末 相关专题:南方周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