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官员迟报突发事件可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03:45 新京报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官员迟报突发事件可判刑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官员迟报突发事件可判刑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解析

  问:政府不及时发布信息,或者发布的信息不足以反映突发事件的情况,新闻媒体怎么办?

  答: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在保证记者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安排记者到事件现场或者临近事件现场去采访。如果政府不这样做,就要受到追究。

  问: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赋予了政府必要的处置权力,如何防止某些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答:保护公民权利是任何一项立法都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突发事件应对法也不例外。这部法律的主要任务就是规范和约束政府的行为。

  问:如果政府一方面瞒报或者发布不实的信息,然后它又执行处罚记者的责任,这样公平吗?

  答:如果政府就是不发布信息,或者它发布的信息不及时、不准确,就鼓励你揭发它。如果你揭发它,它要处罚你,你有意见可以到法院告它去。

  本报讯 (记者 郭少峰) 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强调,增强突发事件信息的透明度,责任首先在政府,《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关键是要强化政府在这方面的义务。

  昨天,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起草人之一、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汪永清,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吹风会上表示,《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对所涉媒体的条款,并不是说媒体一报道突发事件就会被罚款,而是说,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情况,并且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才会被罚款。

  “草案本意是为防止虚假报道”

  汪永清说,可能是因为沟通、解释不够的原因,有些媒体对草案中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透明度方面的规定,解读不甚准确。

  他解释称,《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针对新闻媒体的条款,本意是为了防止因个别新闻媒体编发没有根据的信息或者传言或者报道虚假情况,误导社会公众,引起不必要的社会恐慌。

  有人认为草案中涉及媒体的条款,不利于媒体对突发事件真相的报道。但汪永清说,这样的规定不是限制、影响记者及时报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而是希望记者更好地报道有关的信息,报道准确、权威的信息。

  “官员不及时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将可判刑”

  汪永清表示,统一、及时、准确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增加透明度,是社会公众全面、准确了解突发事件信息,增强危机意识,协助和监督政府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的重要环节。这部法律起草者经反复研究认为,政府掌握的突发事件信息往往最多、最全面。因此,增强突发事件信息的透明度,主要责任在政府。

  根据该法草案规定,政府应当及时公布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和命令;宣布进入预警期后要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信息;应急处置阶段要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

  他特别强调说,政府违反了这些规定,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另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还对有这样一些行为的政府工作人员规定了最高可处七年以下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读

  草案第45条规定: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

  草案第57条规定:

  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府职责

  政府不安排记者采访将被追究

  本报讯 (记者 郭少峰) 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汪永清说,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在保证记者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必须安排记者到事件现场或者临近事件现场去采访,如果政府不履行这样的任务,就要受到追究。

  在昨天国新办举行的吹风会上,汪永清说,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时、及时地发布有关突发事件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

  他特别强调了其中的“并”字。也就是说,政府要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的资格,来源于它先发布消息,而且这个消息是准确、真实、及时的,“这是它取得资格的一个法律条件。”

  媒体职责

  媒体被罚款不服可上诉

  本报讯 (记者 郭少峰) 在昨日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吹风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汪永清表示,即便媒体被当地政府处以最低5万最高10万的罚款,但如果媒体不服,也可向当地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汪永清说,如果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理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自己不去发布消息,还处罚新闻媒体,新闻媒体就可以到法院告它。

  他重申草案中罚款规定的前提,“只有在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不是说媒体今后报道突发事件就要受处罚,也不是说违反规定报道就处罚。

  对此,他解释了“情节严重”的内涵:第一,使用恶劣的手段,或者多次违法;第二,以诱骗或者唆使他人的办法,或者是骗取他人的办法,来实施某项行为;第三,造成严重的后果。

  汪永清还针对“情节严重”补充说,对一种行为进行处罚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说到“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中的规定时,汪永清称,这些规定是指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并不是指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部门采取的临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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