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元现金遭哄抢是道德问题还是犯罪起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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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11:37 郑州晚报 | |||||||||
受害者认出参与“捡”钱的公交车司机(左车)后,司机迟迟不肯下车。郑州晚报记者 张志颖/图 核心提示:2006年8月15日11时,河南驻马店市正阳县正付路上发生一起喷药抢劫案,受害人装有11500元钱的袋子被撕破,钱款散落一地。3名骑摩托车歹徒下车抢走数千元后,仓皇逃窜。1分钟后,受害人向一辆驶经此路的专线公交车求助,不料想,其停下后,司机、售票员及17名乘客一哄而上,你争我夺将散落路旁草丛中的数千元一张不剩捡走。事后,当地公安机关认定3名歹徒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而公交车司机及乘客的行为属于道德问题,而不是犯罪不予立案。但受害人不服,他强烈质疑公交车司机及乘客“捡”钱事件的性质。而对 遭抢劫求救后却再遇哄抢 2006年8月15日9时,易道友骑着摩托车到正阳县中心街农业银行分理处取钱。从银行到他的粮食收购门市部约有七八公里的路程。9时20分,易道友赶到银行,取了2万多元。他将其中1万多元给了身边一直等着他结账的几家农户,用塑料袋子和报纸包了余下的11500元钱,在10时40分离开银行。 易道友骑到人迹较少的正付路时,遭遇了3名骑摩托车歹徒的抢劫。由于歹徒抢拉过于用力,易道友的钱袋被撕烂,几捆钞票散落一地。 面对草丛中散落的钞票,几个歹徒赶忙下车捡钱。看到不远处行驶过来的公交车,这几名操着驻马店口音的歹徒来不及捡完剩下的几千元余款,仓皇向县城方向逃走。 钱被抢走的整个过程仅仅只有四五十秒,被摩托车压住腿的易道友一边打110报警,一边记下抢劫摩托车的车牌号“ZW119”。 就在劫匪刚走不到一分钟,一辆从正阳到付寨的城乡中巴公交车开了过来。易道友忍着剧痛拼命向公交车挥手求救。 公交车戛然停在离事发现场不到20米处,车门开了,易道友兴奋地向车上下来的人示意。 然而,没有人理会他。随着第一个下车的乘客将手伸向路边散落的钞票,车上的人发生了骚乱。 17个乘客蜂拥而下,“疯也似的”冲向事发地点。司机、售票员,包括17个乘客推推搡搡、你争我夺地弯腰抢钱。“那是我的钱,你们不能抢呀!”可易道友的大声喊叫并没有阻止这群人的疯狂抢钱行为。 一张张5元、10元、100元的钞票,在几十秒内一张不剩地被十几个人塞进了自己的口袋。在易道友的阻止中,公交车绝尘而去。 易道友第二次拨打110报警,并大概记下了公交车的车牌号,“豫Q71370”或者“豫Q71170”。 10分钟后,正阳县慎水派出所的警车赶到,将受伤的易道友送到正阳县公安局刑警一中队。 8月16日,易道友来到刑警队询问调查结果,得知歹徒抢钱属于刑事犯罪已被立案调查,但公交车乘客及司机抢钱事件,属于“道德观念问题,是部分老百姓素质太低。他们是捡的钱,又不是抢你的钱,构不成犯罪,没法调查”。 受害者自己调查抢钱事件 根据易道友提供的线索,正阳警方经调查发现,“ZW119”的摩托车牌号一直未被启用,在车管部门封存着。从银行的监控录像中也未发现歹徒的蛛丝马迹,这起歹徒抢劫案件只能从头开始调查。而对于公交车司乘人员的抢钱行为,办理此案的民警一直坚持认为,这起事件属于道德问题,无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不予立案。 对此说法,易道友表示反对:“假如是我的钱包丢在大街上,被人捡走了,又没人还回来,我承认这属于道德问题。但是,当时我就在现场,他们就在光天化日之下当着我的面抢我的钱,怎么属于道德问题?他们也该犯有抢劫罪。” 易道友不甘心自己的钱就这样打了水漂,他决定自己去公交公司查个究竟。 8月18日17时,易道友找到了参与抢钱的公交车所在公司正阳麟凤公交有限公司。经调查,确认当时抢钱的公交车车牌号为“豫Q71370”。 在停车场值班的麟凤公交有限公司几位负责人认为,司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的有关规定,如果查实,将对司机进行处罚。并认为这是一个严重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在没有得到确切处理结果的情况下,易道友无奈先离开公交公司。这时,富有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 一辆返回停车场的公交车迎着易道友开来,而它的车牌号正是“豫Q71370”。易道友一眼认出3天前下车抢钱并让大家快上车跑的司机,就是坐在驾驶位上的史锦华。 看到易道友,史锦华显出一丝慌张。史锦华一边慌乱地问“什么事”,一边把车开向停车场。追到停车场后,有点垂头丧气的史锦华终于承认了当天是自己开的公交车,并且和乘客都下车“捡”了钱。“我下车晚捡的少,才45元钱,车上一个女的都捡了300多块呢。” “起初,我看到有人在车前挥手,像是在呼救,就把车停下了。但下车的乘客一看地上都是钱,就都开始捡钱了。你不知道那情况,本来不捡钱的,但那场面……人都下来捡钱了。我下车看到了,当时心里想的也是钱……后来,我看到车上一位女乘客把呼救者扶起来了。最后,为了赶车点,我赶紧让大家上车把车开走了。其实后来在车上,我还让大家把钱都交过来,担心人家来要。但是没有一个人交……” 找到了“捡”钱司机,易道友又拨打了110。主办易道友案件的民警再次听了易道友的陈述后,仍然坚持自己的意见:无法给公交车事件定性,这属于道德观念问题,不是法律案件。 而另一位刑警解释时说,这可能属于治安案件,有涉嫌哄抢财物的性质。如果是的话,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进行调查,查出来17个乘客都是谁,把钱追回来。“都是当地的车,常坐的乘客都会互相熟识,应该能查出来。” 在争论未果的情况下,刑警队暂时留下史锦华询问,并告诉易道友回去等待调查结果。 道德和犯罪的界限有多远 翻看一下新闻,就会发现同易道友有同样遭遇的事件并不少见,他们都是怎样定性的呢?在深圳曾发生这样一起哄抢事件,受害者路途中发生车祸,围观路人不但不抢救伤者,反而集体哄抢伤者散落在地上的50万元港币。后来警方抓回了抢钱金额较大的一位路人,并将其移交检察院呈请批捕,并提醒参与哄抢事件的路人尽快将钱退回。 对此,深圳市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学义认为,这种行为已构成犯罪。乘人不备将他人遗失财物非法占有,且数额巨大、拒不交出的,按侵犯财产罪论处。《刑法》第270条也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然而发生在无锡的另外一起哄抢事件,却曾被当做道德问题引发了大讨论。当时也是因遇车祸,受害者摩托车后备箱中的4.8万元卖猪款撒落满地,路人随即哄抢一空。这一事件被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众多市民纷纷痛斥抢钱这一不义行为。迫于舆论压力,已有多位“拾”钱者归还了钱款。当地政府还以此为教材,以期唤起无锡市民对自身素质的反省和提高。 江苏省社科院社会学所所长陈颐认为,这些哄抢钱财者,看到别人被撞伤而哄抢他们的财物,是一种典型的乘人之危行为。不过他认为,在这些哄抢钱财者当中,大多数人在那样的情境和氛围中,只是出于一种从众心理,只有很少的人才会真正地出于贪财的目的,做出不当得利之事。他呼吁应该依靠法律来杜绝这类不道德事件的发生,而其他有关法律专家认为,哄抢财物不还,达到一定数额应负刑事责任,浙江曾有因此被判抢夺罪的先例。 “以往多是路人哄抢,但抢我钱的还有公交车司乘人员,他们是代表城市形象的窗口工作人员。我认为这起事件的性质更恶劣。”易道友气愤地说。 罪与非罪事实难以定性? 事后,易道友还找过主管全县车辆的正阳县车管所信访法制室。对易道友诉说的公交车抢钱事件,一位郭姓工作人员起初认为此事如果属实,司机、乘客就涉嫌抢劫。但是随后,他又认为作为运管部门只能对车辆的服务质量纠纷作出处罚,对于这个事件,只能等公安部门定性后,才能说是否涉嫌犯罪。而目前只能认定这是一起违反司机职业道德的事件,在属实的情况下,将对公交车司机进行处罚。 而对于引起意见不一的公交车抢钱事件,郑州市法学会法学研究会分会理事、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法学专家李显楼和其他律师商讨了近一个小时,最后他认为,大部分法律问题都属于宽泛意义上的道德范畴。这个事件由于不能证明事发前乘客与司机有无预谋,在短暂的时间内也不可能有预谋和组织,所以不能定性为聚众哄抢罪,说是抢劫罪也不适合。它应该属于治安案件,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而公交车抢钱事件属于情节较重的违法事件,应该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开物律师事务所的董斌律师告诉《郑州晚报》独家责任,此事件中没有发生对当事人胁迫,也没有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所以这个事件属于“不当得利”的民法范畴,是一起民事纠纷。受害者可以通过民事法庭将公交车司机和17名乘客告上法庭,以此来追回自己的钱款。 8月21日,易道友再次过问此事时,发现史锦华已经回到工作岗位上,他开的公交车仍在正常运营。而有关刑警人员在坚持司乘人员哄抢钱财属于道德观念问题外,表示对歹徒抢劫事件仍在调查中。(郑州晚报记者 张志颖 文/图) 相关专题:郑州晚报《独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