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等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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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14:43 法制晚报 | |||||||||
关于合伙企业法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不得成普通合伙人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法律明确规定,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原先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同时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相关专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