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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等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14:43 法制晚报

  关于合伙企业法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不得成普通合伙人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法律明确规定,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原先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同时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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