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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破产法称职工权益保障将遇短期困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14:47 法制晚报

  经过12年的起草和审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最终于27日高票表决通过企业破产法。该法不仅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权益,还首次规定金融机构破产事宜,为外资的全面进入提供便利。

  破产企业职工工资清偿不再优先

  根据规定,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形成的职工工资拖欠,必须优先清偿给职工,就是设定了担保权的财产也要随后清偿。而这次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后形成的拖欠,则是担保权优先清偿,职工工资只能通过无担保的财产清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兴富建议,要从制度上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应当在

劳动合同法中予以明确,其中包括养老、医疗等问题。此外,在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应由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解决方案。

  国有企业破产不再享受特殊照顾

  国有企业的政策性关闭破产将于2008年底退出历史舞台,这就意味着,今后国企只能依据企业破产法,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机制。

  “国有企业破产是起草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因为这些问题不仅涉及经济,更关乎社会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贾志杰说。

  企业负责人失职导致企业破产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且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还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

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两个全新概念

  作为国际上的先进经验,管理人制度和企业重整制度2004年被正式引入企业破产法草案之中。引入重整制度的目的在于,可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破产清算,恢复生机。

  引入管理人制度

  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可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此外,企业破产法还规定了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将不得担任管理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引入重整制度

  作为国际上的先进经验,企业重整制度首次引入企业破产法。法律规定,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从而在破产清算外,为企业解决经营困难提出了另一条途径。

  有代表认为,企业一旦重整成功,能避免破产清算带来的企业解体、工人失业及其他经济主体受到连锁反应倒闭等消极的经济问题。

  专家解读

  新法施行短期内权益保障有困难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轩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新法施行的短期时间内,会出现破产企业工人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困难。

  新破产法施行还有近一年时间,国家有关部门还有时间设计相关的保护性措施,对破产企业工人作正确的引导。

  李轩教授表示,国家对破产的国有企业的职工待遇优先补偿,是历史遗留问题,这与经济规律相违背。“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是有经营风险的,风险由企业和职工承担,企业职工也要有风险意识。”他说,新的破产法出台符合市场规律,接近国际惯例,新法规定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一种公平体现。

  李轩教授建议,政府从财政上对国有破产企业职工救济基金,在物质上保障失业工人的生活需要;将破产企业转产;实行人员分流,建议效益比较好的单位接受一部分破产企业职工;大部分破产企业职工要找其他就业渠道。李教授强调,国家救济是暂时性的,关键还是要靠下岗企业职工转变心态,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  文/杨章怀

  个人破产何时出台仍存争议

  随着这些年个人消费信贷、投资经营的迅猛发展而浮出水面的个人能否破产的问题,这次没有被写进这部新企业破产法中,但立法者和专家们仍存在争议。

  许多专家指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面临着相当多的障碍和欠缺。个人破产需要有完善的物权制度,这样才能界定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的范围,然而我国现在的物权制度还不完备;此外,由于我国个人信用体制不健全,立法部门担心可能会有人利用破产程序逃避债务。

  新法与原法相比有三特点

  一是对破产实体和破产程序问题有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为我们处理破产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清晰的法律依据。

  二是新增设了企业重整制度的规定。目的是对一些因各种原因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实施重整,以摆脱困境,恢复生机,尽可能避免因破产清算带来的职工失业、社会财富损失等社会震荡。

  三是对破产清偿顺序作出了更加符合我国国情,更有利于保证职工权益的规定。

  相关专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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