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破产法称职工权益保障将遇短期困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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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14:47 法制晚报 | |||||||||
经过12年的起草和审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最终于27日高票表决通过企业破产法。该法不仅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权益,还首次规定金融机构破产事宜,为外资的全面进入提供便利。 破产企业职工工资清偿不再优先
根据规定,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形成的职工工资拖欠,必须优先清偿给职工,就是设定了担保权的财产也要随后清偿。而这次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后形成的拖欠,则是担保权优先清偿,职工工资只能通过无担保的财产清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兴富建议,要从制度上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应当在劳动合同法中予以明确,其中包括养老、医疗等问题。此外,在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应由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解决方案。 国有企业破产不再享受特殊照顾 国有企业的政策性关闭破产将于2008年底退出历史舞台,这就意味着,今后国企只能依据企业破产法,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机制。 “国有企业破产是起草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因为这些问题不仅涉及经济,更关乎社会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贾志杰说。 企业负责人失职导致企业破产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且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还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两个全新概念 作为国际上的先进经验,管理人制度和企业重整制度2004年被正式引入企业破产法草案之中。引入重整制度的目的在于,可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破产清算,恢复生机。 引入管理人制度 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可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此外,企业破产法还规定了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将不得担任管理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引入重整制度 作为国际上的先进经验,企业重整制度首次引入企业破产法。法律规定,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从而在破产清算外,为企业解决经营困难提出了另一条途径。 有代表认为,企业一旦重整成功,能避免破产清算带来的企业解体、工人失业及其他经济主体受到连锁反应倒闭等消极的经济问题。 专家解读 新法施行短期内权益保障有困难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轩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新法施行的短期时间内,会出现破产企业工人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困难。 新破产法施行还有近一年时间,国家有关部门还有时间设计相关的保护性措施,对破产企业工人作正确的引导。 李轩教授表示,国家对破产的国有企业的职工待遇优先补偿,是历史遗留问题,这与经济规律相违背。“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是有经营风险的,风险由企业和职工承担,企业职工也要有风险意识。”他说,新的破产法出台符合市场规律,接近国际惯例,新法规定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一种公平体现。 李轩教授建议,政府从财政上对国有破产企业职工救济基金,在物质上保障失业工人的生活需要;将破产企业转产;实行人员分流,建议效益比较好的单位接受一部分破产企业职工;大部分破产企业职工要找其他就业渠道。李教授强调,国家救济是暂时性的,关键还是要靠下岗企业职工转变心态,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 文/杨章怀 个人破产何时出台仍存争议 随着这些年个人消费信贷、投资经营的迅猛发展而浮出水面的个人能否破产的问题,这次没有被写进这部新企业破产法中,但立法者和专家们仍存在争议。 许多专家指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面临着相当多的障碍和欠缺。个人破产需要有完善的物权制度,这样才能界定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的范围,然而我国现在的物权制度还不完备;此外,由于我国个人信用体制不健全,立法部门担心可能会有人利用破产程序逃避债务。 新法与原法相比有三特点 一是对破产实体和破产程序问题有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为我们处理破产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清晰的法律依据。 二是新增设了企业重整制度的规定。目的是对一些因各种原因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实施重整,以摆脱困境,恢复生机,尽可能避免因破产清算带来的职工失业、社会财富损失等社会震荡。 三是对破产清偿顺序作出了更加符合我国国情,更有利于保证职工权益的规定。 相关专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