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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三河场收费庭审出现意外 原告审前欲撤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4日20:14 四川新闻网
成都三河场收费庭审出现意外原告审前欲撤诉

新都三河场收费首次举行公开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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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三河场收费庭审出现意外原告审前欲撤诉

原告一个人出席审判


  (本网记者 代朗 实习记者 王亚平) 关于三河场收费站是否合法的争议一直没有得出结论,为此普通消费者张军一纸行政诉讼状将四川省交通厅和四川省物价局告上了法庭。9月13日下午,这场倍受关注的行政诉讼案件在成都武侯区法院进行公开审理。当天作为第三方被告同时出席的还有城北出口高速公司和成绵高速公司。

  焦点升级

  关于三河场收费站是否合法的争议已经变成了质疑四川省交通厅和四川省物价局作出的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三河场收费站位于成都北门新都区三河镇境内的某国道川陕公路上,而川陕大件路是连接新都与成都最紧密的通道。在去年9月以前,进出新都,可以通过老川陕路新都段和蜀龙路一二期免缴过路费。但在三河场公路收费站移址并重新收费后,新都的这些免费通道出口通通被重新包围在收费范围之中。而且,过路费增加了三元,由之前的四元变为了七元。

  原告张军经常驾车来往于高笋塘到新都区之间,他认为同样里程的道路,在新收费站建成后自己却要承担比之前高出75%的价格显然不合理。而收费的依据就是四川省交通厅和四川省物价局于2004年8月30日作出的《关于国道108线高笋塘至广汉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文件。张军针对该文件的合理合法性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责令四川省交通厅和四川省物价局撤消有关文件。

  庭辩激烈

  张军就上述文件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反驳观点:不符合收费公路的条件;收费站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收费站属于应当撤消清理之列和未经听证程序。针对上述几个问题,双方在庭上都提交了自己依据的法规政策证据。在该路段收费标准是否应该进行听证的问题上,路段的等级和重要性在判定适用法规范围上有着重要的意义。

  被告方提出,根据《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的内容,涉及重要道路及桥梁收费价格应当听证。但本案涉及的公路中三河场至广汉段是历时十几年的老收费公路,新增的城北出口段属于县道,里程短且是老收费公路的延伸,都不属于重要道路范围,同时也不涉及收费基价标准的调整。在是否“重要”的问题上,法官询问被告方,是否有关于公路重要性的界定标准,被告方给出的答复是酌定。

  刚开庭差点就撤诉

  开庭后,被告对原告张军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身份提出了异议。据悉,原告诉讼代理人刑连超是一名执业律师,此次是作为张军的朋友以普通公民身份参加庭审。虽然这样代理的形式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但是和律师的行业制度有出入。

  当法官最后确认双方对诉讼代理关系有无异议时被告突然发招,邢连超和张军显然对这个问题缺乏准备。在片刻商量后原告方突然提出撤诉请求,全场大感意外顿时一片哗然。法官再三提醒被告张军是否已经考虑清楚,并告知撤诉就意味着不能再起诉了。最终张军选择不撤诉,而是解除了邢连超的诉讼代理人身份。

  没有专业人员帮助下,张军独自参加了审理。休庭后张军告诉记者,自己不具备充分的法律法规知识,今天开庭时的意外确实让他有点措手不及。“但是我今天学习了不少法律知识,对自己的表现和庭审过程还是满意的。”张军表示,他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当天法庭让双方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辩论,并收取了双方呈堂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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