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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涉黄公示事件一名当事人家属欲起诉警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1日02:23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周凯

  “如果当事人或其家属有意对深圳福田警方提起诉讼,我愿意帮助他们维权。”12月10日,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的山东籍律师姚建国告诉记者,在他就深圳警方将妓女嫖客游街示众事件发表致全国人大的公开信后,有一位当事人的家属通过电话联系过他,哭诉了当时的情景,并有意起诉深圳警方。

  自从12月1日,姚建国在网上发帖《就深圳警方将妓女嫖客游街示众事件给全国人大的一封公开信》后,这位曾经在去年因代理上海长江医院“孕妇不孕”事件而闻名的律师,再次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

  姚建国认为,深圳警方的这一做法“会造成恶劣的国际影响”,并且“活动本身是违法的”。

  在公开信中,姚律师写道:“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员,警方虽然有权对其进行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法律同时也规定了被处罚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来推翻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另一方面,如果公安机关认为行为人构成了犯罪,在侦查终结以后,应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而无论是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还是在检察机关的审查阶段,这些人都只能被称为犯罪嫌疑人而不能称其为罪犯。只有通过法院的审理之后才能作出判决,最后确定这些人是否构成了犯罪,应该处以什么样的处罚。福田警方将未经审查、未经审判的犯罪嫌疑人公开处理,显然违背了法律程序,属于法外施刑。”

  “其次,这种名为公开处理实为示众的做法侵犯了有关人员的人格尊严……示众是一种很古老的方式……特点就是企图通过羞辱人格的方式达到杀鸡儆猴的目的。随着人类文明和法治的进步,这种野蛮的带有强烈的复仇主义色彩的惩罚方式早已被现代社会抛弃。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公安部就强调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能游街示众,不能挂牌子。后来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进步,又逐步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保护犯罪嫌疑人及犯罪分子的人身权益。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12条增加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二、三款分别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需要强调的是,即便是违法犯罪人,法律也没有剥夺他们的人格尊严,同样也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示众不能起到惩罚和震慑违法犯罪的目的。众所周知,预防违法犯罪和改造违法犯罪人员是一门科学,要用科学的精神和科学的方法来解决。将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示众除了起到羞辱当事人的作用外并无任何积极的效果,反而更容易激起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对抗情绪,要么使当事人陷于绝望而自暴自弃,要么使当事人羞辱难当而蓄意报复社会,并不利于对其教育改造。这种做法的危害性还在于,它起到了一种很坏的示范作用,它等于是告诉人们,对于违法犯罪的人或者是犯了错误的人,是可以侮辱他们的人格尊严的。”

  姚建国告诉记者,该公开信发表之后,多位法律界专家对其表示支持,刑法学专家、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兴良在广东的一次会议上表态:深圳福田警方的做法侵犯了人权。

  记者也了解到,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的宋一欣律师还专门在自己的博客上撰文支持和声援姚建国的公开信,并建议其应当再一次上书公安部、监察部、中央纪委,应当要求有关部门追究该事件中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领导者的行政责任,甚至建议姚建国可以出面组织一次维权。

  姚建国则表示,目前公开信的目的已经达到,相信除了全国人大外,公安部、监察部、全国妇联等有关部门也应该了解了相关情况,因此没有必要再向其他部门写公开信了。他告诉记者,目前他还没有接到全国人大的回复,深圳警方也没有联系过他。“全国人大事务繁忙,很难在这么短的时间内给予回复,这很正常,但深圳警方到现在还没有主动与我联系,就有点儿不正常了”。

  据了解,广东一家媒体在报道时曾引用深圳市公安局“有关部门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人士”的说法,“公安部门是依照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正当依法行事,只有人大常委会才有权对相关的法律条文作出回应。”姚建国说,他最担心的事情就是这起事件从违法开始,以违法结束。他认为,行政机关提高法律意识比普通公民提高法律意识的意义更大,“普通公民违法是污染了河流,而行政机关违法则是污染了源头”。

  姚建国还向记者透露,12月12日,上海市律师协会将就此事件专门召开一次研讨会,探讨保护公民隐私权等相关问题。

  本报上海12月10日电

    深圳公处涉黄人员事件引发网友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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