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授称应为邱兴华做司法精神病鉴定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4日03:00 东方网 (来源:重庆晨报) | |||||||||
话题缘起震惊全国的陕西汉阴“7•14”特大杀人案被告邱兴华,已被法院一审宣判死刑。11月14日,邱兴华的妻子何冉凤向陕西省高院寄了一封信,请求对邱兴华司法鉴定是否患“精神病”。随后,北京5名法学专家也呼吁:应为邱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二审中,检察官认为:邱兴华思维清晰,不存在精神问题,不应进行精神鉴定。 该不该给邱兴华做鉴定“让他死得明明白白”?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
事件回放47岁男子惊酿特大凶案 今年7月15日,陕西省汉阴县发生一起罕见的恶性凶杀案,有10人在平梁镇凤凰山山顶上的道观铁瓦殿被刀斧砍死,死者9男1女,最大的62岁,最小的年仅12岁。据知情群众介绍,死者中有7人是铁瓦殿工作人员,3人为香客。 8月19日晚8时许,47岁的犯罪嫌疑人邱兴华被捉获。经查,7月20日至8月1日间,邱兴华逃至湖北随州市抢钱时又杀死1人,重伤2人,轻伤1人。安康中级法院一审判决邱兴华死刑,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 12月8日,陕西省高院二审开庭,围绕杀人动机问题、是否进行司法鉴定问题展开审理,辩论焦点是邱兴华是否患精神病。经过两小时庭审,法庭决定择期宣判。目前,该案还未终审宣判。 新闻纵深专家剑指司法鉴定三大缺陷 孙长永教授认为,目前司法鉴定存在三大缺陷:一是司法鉴定的启动权被办案机关垄断,当事人的正当权利诉求往往被忽视。二是鉴定人不出庭作证,单凭书面的鉴定结论,不足以判断其真实性与可信性。三是鉴定程序不够具体,例如,何时应做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多次鉴定的结论不同时如何审查判断?法院如果驳回当事人依法提出的鉴定申请,当事人应当如果寻求救济?这些问题在法律上均缺乏明确的操作程序。 孙长永认为,应当借鉴国外的“专家证人”或“技术顾问”制度,允许公诉机关和当事人聘请专家担任“专家辅助人”,协助其审查、判断鉴定结论,并在必要时出席法庭对鉴定结论发表意见。 焦点一 到死刑复核时仍可申请鉴定精神病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属于负责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机关,只有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才能指派或聘请鉴定人。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但对当事人及其家属可否申请鉴定,法律尚无明文规定。” 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博士生导师孙长永认为:从法理上说,申请鉴定权可以视为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权的合理延伸。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也是其辩护权的有机组成部分。 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有合理根据怀疑嫌疑人有精神病,可直接或通过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鉴定申请。如果办案机关拒绝,就是到了死刑复核程序,也可继续提申请。 “办案机关负有‘忠于事实真相’的职责。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办案机关没有启动鉴定程序,当事人方提出申请,办案机关会慎重对待,不会无根据地驳回鉴定申请。” 焦点二 多份结论打架缘于鉴定程序有漏洞 “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出现过一个案件出现多个鉴定结论相互冲突的情况,这主要是因为现行法律对鉴定程序的规定不够完善造成的。” 孙长永说,在这种情况下,从理论上讲应当采用最可靠的鉴定结论,但由于办案人员并不是鉴定领域的专家,加之鉴定人通常不出庭接受质询。因而,判断哪一份鉴定结论最为可靠,有相当大的困难,其结果是办案机关往往最终会采纳自己出面聘请的专家或上级机关的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这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超职权主义模式”的一个侧面,也是刑事司法权力缺乏有效约束的一个重要表现。 对此,孙长永建议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完善鉴定程序和质证程序加以解决。 焦点三 结论出现争议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 针对刑事诉讼领域司法鉴定存在的缺陷,孙长永提出了三点建议: 首先,在鉴定启动程序方面,应在保留办案机关鉴定决定权的前提下,适当扩大当事人的参与权。具体而言,应当明确赋予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申请鉴定的权利,对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的鉴定申请或重新鉴定申请。办案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还应当有权直接委托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以体现控辩平等的精神,加强辩护权对公诉权和审判权的制约。 为了保证程序公正和查明真相,应当明确规定在控辩双方对鉴定结论有争议的情况下,鉴定人必须依法出庭作证,回答各方提问,否则鉴定结论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肖玉实习生张林采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