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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院播放世界杯侵犯央视权利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09:01 法制日报

  本期主持人万静(本报公司法务专刊部编辑)

  本期嘉宾 罗 莉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本期嘉宾 朱妙春 上海市朱妙春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期嘉宾 范晓波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

  【正方观点】

  影院播放世界杯赛事,只是把央视的电视信号原封不动的转接过来并没有做任何的改变,包括其中的广告部分,而且也未插入自己的广告,这不但没有削弱央视转播世界杯所要达到的商业目的,反而帮助其传播了节目广告,使其商业目的得以更好地实现,并没有侵犯到央视的邻接权。

  【反方观点】

  央视已购买了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世界杯转播权,它赋予中央电视台允许和禁止他人转播其电视节目的权利。影院未经央视许可,利用其信号,以营利为目的播放其转播的世界杯电视节目,侵犯了央视的邻接权。

  主持人:您认为在影城等公共场所播放世界杯是否侵犯了国际足联的权利?

  罗莉:上海影院免费播放世界杯的行为没有侵犯国际足联的任何权利,但侵犯了中央电视台的播放权,并有可能侵犯了中央电视台对其解说的著作权。

  国际足联将本届世界杯的电视播放权授予了瑞士Infront运动和媒体公司,中央电视台又向后者购买了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转播权。虽然这二者常常都被称为电视播放权,但它们实际上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权利。国际足联授予Infront的是携带摄像机等设备和人员进入比赛场地并对球赛进行录制的权利,是一种房屋使用权;而中央电视台向Infront购买的是将已经制作好的电视信号进行传播的权利,属于邻接权的范畴。

  举办体育比赛的东道主基于其对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拥有一定的场地规则权。场地规则权在日常生活中的例子比比皆是,例如,酒店可以谢绝顾客自带酒水,博物馆可以禁止游客拍照,电影院可以制止观众接听手机等。因此,东道主可以禁止、也可以允许他人携带电视转播设备入内并收取一定的费用。国际足联虽然不直接拥有对比赛场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但其可以通过与承办方的协议而获得对世界杯电视播放权。事实上,由国际足联拥有电视播放权已经成为国际足联组织的所有比赛和活动中的惯例。

  朱妙春:我认为并未侵犯国际足联的权利,因为在目前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在《罗马公约》中规定了“公共场所传播权”,即禁止或授予在收门票的公共场所向公众传播电视节目的权利。传播组织有权禁止或授权这种“公共场所传播权”,但行使这种权利的条件要由被要求保护的缔约国的国内法律确定。影院显然属于公共场所,但中国到目前为止还未加入此公约,并不属于该公约的缔约国,而且中国的法律中也未对这一问题予以规定。因此,国际足联仅依照国际惯例还不能认定影院侵犯其“公共场所传播权”。

  主持人:央视认为影城播放世界杯的做法侵犯了其邻接权的说法是否成立?

  罗莉:中央电视台向Infront购买了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世界杯转播权。根据相关的国际条约和中国著作权法,这种转播权是一种邻接权,它赋予中央电视台允许和禁止他人转播其电视节目的权利。同时,中央电视台对世界杯的播放还配上了中文解说。解说员在解说时往往不限于单纯提供一些比赛信息,诸如哪位球员控球,哪位球员犯规,比分多少等,还会加入更多的信息和描述,遣词造句也具有个人色彩,其解说完全有可能形成一部口述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而中央电视台对其雇员的职务作品———中文解说拥有著作权。因此,中央电视台完全有权利禁止中国大陆地区的其他媒体,包括上述上海影院转播其对世界杯的电视播放。

  朱妙春:我认为上海影城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到央视的邻接权。根据著作权法第44条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由于央视的世界杯节目是现场直播,并未录制在音像载体上,所以央视认为影院侵犯其邻接权的主要法律依据是该条第一项的行为,也就是说,央视独家买断了世界杯赛事在中国地区的转播权,有权利禁止影院未经许可将其播放的世界杯赛事转播。

  但央视在此问题上的法律依据根本站不住脚。理解此问题的关键是理解什么是“转播”,影院播放世界杯的行为是否构成“转播”?我国《著作权法》中对“转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1961年通过的《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亦称《罗马公约》)对转播行为作出了规定:“转播”是指一个广播组织的广播节目被另一个广播组织同时广播。

  反观影院播放世界杯的行为,我认为并不构成转播行为。首先,影院不符合实施转播行为的主体资格,并不是一个广播组织。其次,影院播放世界杯的行为仅仅是将央视的电视信号通过技术手段由电视屏幕转换到电影屏幕上,而不是将电视信号进行处理后用无线的方式再次发射到众多用户终端的广播行为。再次,央视拥有对德国世界杯的转播权,该转播权具有双重性质。其一是公益性,央视通过其自身实力和广泛的影响力转播世界杯赛事,为全国的球迷送上一道美味大餐,满足公众需求,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些活动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其二是商业性,央视通过对世界杯的转播可以吸引大批的广告商,由此赚取的广告费用也是惊人的。未经央视许可的转播行为会对央视的广告收入产生不利影响,这也就是为什么央视会严厉打击盗播行为的根本原因。但是,影院播放世界杯赛事,只是把央视的电视信号原封不动地转接过来并没有做任何的改变,包括其中的广告部分,而且也未插入自己的广告,这不但没有削弱央视转播世界杯所要达到的商业目的,反而帮助其传播了节目广告,使其商业目的得以更好的实现。同时,通过运用电影屏幕等高科技手段给大众提供一个舒适、美好的视觉环境,也并未违反央视转播世界杯赛事服务大众的初衷。最后,影院播放世界杯的活动完全是非营利性质。影院并没有因为要播放世界杯赛事而对电影票加价,所以不存在因为播放央视的世界杯转播而营利的事实。

  范晓波:央视作为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电视转播权享有者,对其节目享有准许复制、再播送及向公众传播的专有权。此处的向公众传播指的是在收门票的公共场所进行的传播。未经央视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行使上述权利。需要指出的是,体育比赛即便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也不影响其成为广播组织权利的保护对象。一些电影院、酒吧等经营者利用球迷喜欢扎堆儿看球的特点,在经营场所播放世界杯比赛,实际上是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广播组织的服务,该行为侵犯了央视的向公众传播的专有权。影院免费播放的理由不能成立。毕竟,球迷付费进入影院的真正目的是观看世界杯。

  综合以上两个问题,我的看法是:在中国大陆地区,国际足联并非电视转播权的权利主体。因为央视已获得授权,成为惟一的电视转播权的权利人。影院未经央视许可,利用其信号,以营利为目的播放其转播的世界杯电视节目,侵犯了央视的广播者权,该权利属于邻接权。因此央视的主张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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