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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07日09:13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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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铁路普客列车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 9项费用拟不得列入铁路运输定价成本

  国家发改委今天(6日)就《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定价成本项目包括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等4项费用。除规定成本包含的费用项目,《办法》中还明确了9项不得列入成本的费用,比如:营业外支出、资产减值损失等与普通旅客无关的费用,滞纳金、违约金、罚款,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管理部门人员制服补贴费用,特许经营权费用等。

  据悉,此次发改委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在加强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定价成本监审,提高政府价格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15日。业内人士分析,目前的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定价成本执行的是21年前的成本核算标准。即1995年,为了缓解铁路客运价格偏低、企业严重亏损的问题,经国务院批准,旅客票价基价率从每人每公里0.03861调整到0.05861,同时适当调整了不同席别的比价关系。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目前的铁路旅客票价形成机制,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和运输市场竞争的基本需要。

  对此,分析人士指出,此次国家发改委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味着自1995年起执行的票价基价率有可能要调整。而从目前的分析来看,铁路普通旅客列车票价上涨的可能性较大。

  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具有网络型自然垄断经营特征,公共服务属性较强,其硬座、硬卧等席别主要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出行需求,票价需要政府进行必要监管。成本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础和重要依据,加强成本监审,合理核定普通旅客列车运输成本,有利于提高政府价格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促进铁路运输企业加强成本约束,切实保护广大旅客合法权益。

  《办法》提出,下列费用项目不得计入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定价成本: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营业外支出、资产减值损失等与普通旅客列车运输无关的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与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相关,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社会无偿捐赠等冲减的费用;滞纳金、违约金、罚款;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管理部门人员制服补贴费用;特许经营权费用;同一铁路运输企业内部单位相互提供服务、资金往来等发生的付费支出;中央管理企业对其全资及控股铁路运输企业的补助支出。(记者万静)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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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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