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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坏地震台占用台址属于违法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00:59 华夏时报
公司破坏地震台占用台址属于违法行为

承担着2008年奥运保障工作的地震台一夜间竟遭横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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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坏地震台占用台址属于违法行为

位于昌平区东小口乡的太平庄地震台被推土机夷为平地,所有的仪器设备被埋在砖石、瓦砾下面。


公司破坏地震台占用台址属于违法行为

太平庄地震台原址上修建起一条大马路。


公司破坏地震台占用台址属于违法行为

被毁前的太平庄地震台,简陋的屋子里放置着现代化的观测设备。


  拆迁被指超出许可期限

  杨小峰说,让他想不通的是,顺天通公司是如何获得“准予”其侵占国家地震台的《拆迁许可证》的。

  据介绍,我国《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防震减灾法》均规定了特别保护的内容:即使是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妨害而又必须重建的,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前应当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同意后,并采取增建抗干扰工程和重建措施,且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正常工作运行1年以后,再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所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但我们咨询了国家地震局,他们并没有就

天通苑工程项目进行过任何审批。那么,这个《拆迁许可证》又是如何出炉的呢?”杨小峰说,“另外,即使这个《拆迁许可证》是合法手续,那么从《拆迁许可证》给出的拆迁期限来看,他们侵占国家地震台的行为依然是非法的。因为其拆迁期限为2003年7月18日至2004年7月18日,而顺天通公司实施的破坏地震台并随后占用台址的行为,显然超出了政府许可的拆迁期限,明显是属于违法行为。”

  顺天通否认是自己所为

  就在地震台被推平之后,地质研究所向顺天通公司提出交涉,而顺天通公司方面则坚持认为,此事并非他们所为。

  顺天通公司前期部部长周江斌告诉记者,就地震台的拆迁,他们同地质研究所方面谈了20多次。此前在申请《拆迁许可证》时,他们并不知道拆迁范围内有一座国家地震台。

  “他们有看护人,(地震台)却被拆了,是他们自己看护不力。我们也不知道是谁拆的。地质研究所根据现场见到的情形,说是机械推倒的,这是站不住脚的。”周江斌说。

  法院开审

  地震台被毁近两年最终提起诉讼

  要求地震台恢复原样

  就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即将到来的2006年7月,一纸诉状递交到了昌平区法院——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将顺天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从太平庄地震台台址中退出,将太平庄地震台的房屋及观测环境恢复原状后交还给原告,赔偿原告资料损失费、预报模型重建费50万元。

  地质研究所为何在地震台被毁近两年后才提起诉讼?在谈到这个问题时,杨小峰副所长说:“太平庄地震台被破坏并被侵占后,所有的观测活动都停止了。之后,我们断断续续同顺天通公司协商,但因建新地震台的用地和建设经费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一直没有达成共识。”

  对此,地质研究所研究员邓志辉说:“我们一直主张协商解决。以往也有地震台面临被拆迁的案例,最后都是通过谈判,获得了圆满的解决。但是,顺天通公司的做法让我们感到被愚弄了,研究所提起诉讼也是不得已而为之,据我所知,这是地质研究所成立以来打的第一场官司。”

  此事引起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院士马瑾的关注。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地震观测涉及到民众的公共安全以及城市的长远利益,太平庄地震台被破坏并被侵占一事应引起有关部门反思,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之前,有关部门应该摸清用地附近有没有地震观测设施,进行利弊权衡,进而合理规避。

  如有新证据将再次开庭

  在8月30日的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苏衍庆提出,2004年8月1日,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发现自己设在昌平区东小口镇太平庄村内的一座国家级地震前兆观测台被夷为平地,而事发地点处于被告的建设项目拆迁范围内,之前,被告和原告曾就拆迁太平庄地震台、另行选址新建地震台的问题多次协商未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地震台被拆毁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不需要举证就可以认定是被告拆毁了地震台。”

  对此,顺天通公司代理律师杨占武称,原告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是他们拆毁了地震台,谈不上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而开发商因协商不成就私自拆毁地震台,也不符合日常生活的逻辑。因此他申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天的庭审没有作出宣判。审判员表示,如果7天内双方有新证据送达,将会择日再次开庭。

  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此案已引起中央有关领导关注。关于太平庄地震台被破坏、侵占一事,有关方面正在展开深入调查。

  ■新闻背景

  明令禁止破坏地震监测设施

  地震是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突发性自然灾害,特别是发生在大城市和人口稠密、经济发达地区的强烈地震,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灾害。我国地处世界两大地震带包围之中,是世界上地震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一次8.5级的特大地震相当于1.2亿颗当年美国投在广岛的原子弹的爆炸威力,而全球三次8.5级以上的特大地震,有两次发生在我国。因此,我国历来因地震而死亡的人数高居世界各国之首。

  我国制定了《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和《防震减灾法》,对地震监测设施实行法律保护。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发布于1994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140号)。该条例规定,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有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对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义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及观测环境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

  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妨害;确实无法避免而又必须建设的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前应当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同意,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增建抗干扰工程,确保地震监测设施发挥正常工作效能。所增加的工程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拆迁地震监测设施。由地震监测设施使用单位负责办理拆迁手续,建设单位承担拆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全部费用。在新的地震台(站)、地震遥测台网正常开展工作满1年后,原地震台(站)、地震遥测台网方可拆除;因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需提前拆除地震台(站)、地震遥测台网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报请国务院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批准。

  本报记者童光来/文并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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