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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尚不能判断重庆涉黑案辩护律师李庄造假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15日00:09   央视《新闻1+1》
专家称尚不能判断重庆涉黑案辩护律师李庄造假
李庄照片。来源:东方ic

专家称尚不能判断重庆涉黑案辩护律师李庄造假
  12月14日,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因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刑事拘留。来源:东方ic

  2009年12月14日央视《新闻1+1》播出《重庆打黑:律师身陷“造假门”》,以下是节目实录:

  主持人(董倩):

视频:重庆涉黑嫌犯主动向警方检举律师造假 来源:东方卫视《看东方》

  晚上好,欢迎您收看正在直播的《新闻1+1》。

  一个颇有名气的律师给当事人做辩护,结果却把自己给弄进去了,这是昨天发生在重庆的一个事情。根据重庆市政府新闻办发布的消息说,在重庆市打黑行动中被抓获的某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的律师李庄昨天被重庆市检查机关批捕。我们先通过一个短片了解一下事情的始末。

  (播放短片)

  解说:

  李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易网2007年全国百强律师排行榜第二位。职业多年,曾为十余名职务犯罪和暴力犯罪嫌疑人做无罪辩护,并使他们获得无罪释放,使近百名刑事案件被告得到从轻和减轻处罚。在重庆打黑案件中,李庄任犯罪嫌疑人龚刚模的辩护律师,现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根据《中国青年报》的报道,律师“造假门”事件的败露,源于犯罪嫌疑人龚刚模的主动检举。

  12月4日,龚刚模按响了报警铃,表示有重要情况要说。他向办案民警主动交代,他的妻子从北京请来了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马晓军在与李马二人的前后三次会面中,李庄向他面授了五招翻身秘术,这其中就包括串供、向法庭谎称被刑讯逼供、向法庭提供虚假供,述予以翻供等方式。

  龚刚模(犯罪嫌疑人):

  他说我们被刑讯逼供没有,被打没有,他说话的时候都表现出一种暗示的语言和语气,并且有那种眨眼睛的过程,暗示我,我就说被打了,被吊了,他说好,那就行了,他让我在庭上说,在法庭上大声地说,当我要提醒你的时候,要问你的时候,你就大声说出来,而且要做动作,是怎么吊的,吊了多少天。

  解说:

  除此之外,龚刚模供述,李庄还违反法律规定,向龚刚模透露的同案犯在逃的情况。

  龚刚模

  他说唐筱在逃,他说了一句,也是想暗示我,意思是我不要说得太多,就是这样一个目的。

  解说:

  那么,龚刚模为什么检举自己的辩护律师呢?

  龚刚模

  我为什么要检举这个事情上,我觉得他会去敲诈我家人的钱财,以及他自己可能会为了这个案子并没有向我几次提出过为我真正去辩护什么,我觉得他可能是为了名利双收,借这个案子自己来打造自己的名声。到今天我还是相信,虽然我是涉黑案子,但是我相信人民法院,会给我公正的一个判决,我相信这一点,我不能一错再错了。

  解说:

  根据《中青报》的报道,李庄的行为还不仅如此,他曾向龚刚模的亲友表示,自己要组建一支“跨区域打捞队”,为此已经在北京、成都、重庆等地聚集了一帮高人,而龚刚模的亲友“捞人”心切,几天之内就支付了245万元给所谓的“跨区域打捞队”。李庄则在得到钱后向北京同行发出“够黑、人傻、钱多、速来”的手机短信。

  对于案件的情况,今天我们也电话采访的报道此事的《中青报》记者。

  记者:

  这两天你也没有接触过李庄?

  郑琳(中国青年报记者):

  还没有接触到。

  记者:

  还没有接触到。

  郑琳:

  只看了一些卷宗。

  记者:

  咱们下一步的调查主要集中在什么地方?

  郑琳:

  当然我们还希望能够访到李庄,因为其它的与本案涉及的人都访过,但是他本人没有访到,能不能争取到现在也很难说,需要公安的支持。

  解说:

  现在,律师李庄已经被逮捕,对于这一事件,重庆政法系统的官员对《中青报》表示,类似李庄这样的行为,实际上对当事人造成了二次伤害,而律师的尴尬作为和滥用潜规则,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公信力弱化由政法机关来承受,从众心理、潜规则冲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让党和政府来埋单。

  主持人:

  今天我们演播室的嘉宾是中国政法大学的何兵教授。

  何教授,刚才我们也采访到了报道这件事情的记者,我们通过这些目前情况的了解,律师已经被检查机关批捕了,捕是捕了,但是他到底是什么罪还没有定。但是媒体现在我们看,用的标题叫做“重庆打黑,惊报律师造假门”,您觉得现在就用这个“律师造假门”时机是不是恰当的?

  何兵(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我觉得用词是不专业的,那个报道我看了。比如说,律师回北京,他说人家是潜回北京,因为你当时公安也没有立案,人家回北京很正常。

  第二个,律师跟被告人说,如果你证词是真实的,你可能面临着死刑的判决——实际上,律师准确地告知当事人你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是律师的基本义务。

  主持人:

  这打个比方,是不是跟医生告知病人,你得的到底是什么病,怎么治这有一比?

  何兵:

  是的。应该说,你知道这个病人有什么病你要适当的告知他。当然医生不一样在哪儿呢?可能基于医疗考虑不告诉你真实情况,这样心理上会好一点。但是律师你必须告诉当事人,你不能说你没事,如果你当事人真的是面临死刑判决的话,你要告诉他,这些证据如果成立,你可能面临死刑的判决。

  主持人:

  何教授,用这样的一种方式去报道,会对案情有什么样的引导作用?

  何兵:

  对案情,因为我相信我们的法院不会因为一个报道就会导致一个什么样的判决,但是对公众可能会存在一个什么误导?

  主持人:

  比如说?

  何兵:

  比如说目前律师已经“造假”了。并且我们目前看到,这个报道里面只有一方的陈述,公安部门的,还有被告人的,但是我们却没有看到李庄自己的陈述。而且我刚才看被告人自己所说的是存在一定问题的。比如说,他说律师问我有没有被刑讯逼供,然后他就暗示我,但是这个暗示的过程是什么呢?实际上有两个可能性,第一,律师确实是暗示他了,让他去翻供。第二个,很可能是律师并没有暗示他,而他自己翻供了,自己翻供,过了一段时间反咬律师一口,从而使自己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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