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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取消旅馆12点退房行规成消费维权突破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14日15:04   央视《大家看法》
上海取消旅馆12点退房行规成消费维权突破
CCTV12《大家看法》我建议演播室

上海取消旅馆12点退房行规成消费维权突破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曹三明

上海取消旅馆12点退房行规成消费维权突破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河山

上海取消旅馆12点退房行规成消费维权突破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会长李国光

  2009六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出炉-挑战行业“潜规则”

  近日,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联合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共同推选出了2009年度的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上海市率先打破“酒店业12点退房”的行业惯例、厦门法院判决餐厅返还顾客餐具消毒费等六个案例榜上有名。那么,这些典型案例会对我们的消费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在2010年,相关的领域又将会有怎样的变化?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前夕,央视社会与法频道《大家看法》栏目将以周末特别节目《我建议》为平台,邀请消费维权领域的权威专家学者汇聚一堂,对这六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展开了公开点评。

  年度突破:向“中午12点退房“说不

  案例背景

  中午12点结账退房,这是宾馆饭店业沿袭多年的一条行规,每一个经常出差的人对此都不会陌生。虽然这样的做法给消费者的出行带来了不便,但多数宾馆都会以国际惯例为借口,不愿作出改变。2009年,这个沿袭多年的行业惯例终于有了松动的迹象。这个改变,我们把它称为2009年消费维权的“年度突破”。

  2009年3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正式发布了修订后的《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在旅客住宿时间的结算方法上,删去了原办法中“12点退房,超过12点加收半天房费,超过18点加收1天房费”的规定,明确说明住宿时间应当按照宾馆和旅客双方约定的方法结算。

  这是国内首家以地方性行政法规的方式,打破了“中午12点结账退房”的行业惯例。同时,这也直接促使了在当年的8月,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发布了新版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正式取消了12点退房的所谓“行规”。

  各方观点

  郭松民:住满24小时,宾馆方能让顾客退房

  媒体评论员郭松民认为,现在大部分酒店的规定实际上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相当于消费者花一个苹果的钱,实际上只买到了三分之二甚至是三分之一个苹果。对于上海市以及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推出的这些“新规定”,郭松民觉得这些规定都过于笼统,虽然在结算时间上赋予了消费者和酒店协商的权利,但是对于消费者来说,他们往往根本没有对等谈判的能力。“我深更半夜下了飞机,拖着行李箱,然后一身疲惫到了酒店大堂前,这个时候实际上最大的愿望就是赶紧到房间里去睡觉,哪还顾得上谈判了”。

  吴海:酒店其实也怕得罪消费者

  作为酒店行业的代表,桔子酒店集团首席执行官吴海表示:相关的行业规定具体怎样制定其实并不重要,关键是能不能得到实施。酒店结算时间的确定,实际上是市场经济运行的结果,“酒店业现在基本上是买方市场,我们怕得罪客户,如果您用脚给我们投票,那这家酒店就死了”。吴海认为,没有必要把结算时间严格固定,可以让酒店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灵活掌握。

  项冶萍:不把结算时间固定是因为地方政府没有相关权限

  对于如何真正打破“酒店业12点退房”的行业惯例,在CCTV12《大家看法》两会特别节目《我建议》的录制现场,很多观众也提出了自己的想法,例如推迟到下午2点、推迟到下午4点或者将酒店的房价换算成小时计费等等,针对这些建议,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处长项冶萍表示,当初他们在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时,之所以不把结算时间完全固定下来,“是给消费者与宾馆旅店平等协商保留应有的空间。如果固定下来之后,对某些消费者可能比较不利。”同时,项处长说他们在研究的时候也觉得“严格按照24小时一天来结算”比较合理,但要确定具体的旅馆结算时间和方法,地方政府没有相关的权限,只有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讨论,才能确定。

  年度胜诉:餐厅收取餐具消毒费是违法的

  案例背景

  2008年3月,厦门市民林先生和几个朋友到一家饭店吃饭。在结账的时候,林先生发现他们消费的68元中,有7块钱是消毒餐具和消毒纸巾的费用,这让他感到非常不解。在与饭店经理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林先生将饭店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多收取的纸巾、餐具费用人民币7元,额外损失人民币100元。

  对于林先生的诉讼请求,饭店方面表示,饭店在顾客用餐之前就已经告知了对方,这些包装好的消毒餐具是要收取费用的;同时也告知了林先生,餐厅提供免费的未经包装的消毒餐具。林先生是自愿选择收费餐具的,所以他们不能接受要其赔偿的请求。饭店方面的这种想法也得到了很多餐饮业者的支持。

  2009年10月23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一品鲜火锅店退还原告林先生人民币7元,本案受理费用50元人民币由被告承担。

  各方观点

  郭松民:饭店就应该免费提供消毒餐具

  媒体评论员郭松民认为,向消费者提供清洁的、消过毒碗筷而产生的成本应该由饭店承担,“我的饭费里已经包含了这样一部分费用,你有这个义务。”

  另外一方面,郭松民认为我们应该降低消费者维权的成本,为了7元钱的消毒餐具费就去打官司,这需要消费者有很大的勇气。因此在CCTV12《大家看法》两会特别节目《我建议》的节目现场,郭松民建议,消费者协会应该介入到类似的事情中来,“如果有饭店敢于向顾客收取消毒餐具费,那么消费者向消协投诉,消协就应该直接介入,敦促饭店将费用返还顾客”

  刘俊海:契约自由不能取代契约正义

  对于媒体评论员郭松民提出的建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表示支持,同时刘俊海指出,很多餐饮业者认为自己提供了免费的餐具、也事先告知了顾客消毒餐具要收费,并没有强买强卖,因此收取费用是合理的,这样的想法完全站不住脚。“契约自由不能取代契约正义”,饭店向顾客提供安全、卫生的消毒餐具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饭店必须履行的义务。“至于说你饭店的消毒碗筷是不是花钱买来的,这跟你买菜一样,这个菜也可能是商贩免费送给你的,也可能是你花了钱的,但是并不能因此而增加消费者的花钱义务。”

  年度前沿:北京市消协建议推广电视购物“先验货、后付款”

  案例背景:

  卖黄金、卖手机、卖电器,如今的电视购物花样繁多,而且几乎每个商家都在打着“超级优惠、超级优质”的响亮口号。按理说,在家里看看电视、打个电话就能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这原本是一件便民的好事,可这订购的东西一到,往往买家就只剩下了后悔加气愤的份儿。

  针对电视购物行业的乱象,北京市消协率先行动起来,2008年,他们针对虚假电视购物广告侵权问题进行了公开点评,有关部门听取其建议,停播了部分违规电视购物广告;2009年,他们再次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关于规范、推进电视购物行业健康发展的六项建议:1,明确电视购物行业的主管部门、2,尽快制定电视购物行业管理办法、3,设立专业电视购物频道、4,设立质量信誉保证金,实行先行赔付制、5,推广开包验货制、6,加强行业组织建设及行业自律。

  各方观点:

  包桂莲:推广“先验货、后付款”的阻力不在电视购物公司

  针对北京市消协提出的这六条建议,国内最大的电视购物公司橡果国际的客服中心总经理包桂莲指出,很多消费者在选择电视购物或者网络购物的时候,最大的顾虑就是不能先验明物品的好坏再付款,其实对于他们电视购物公司来说,在这方面没有阻力,而最大的阻力来源于物流递送公司。“因为它比较麻烦,以前的时候,他把一个包装给你,你给了钱他就走,现在他还要等着你把这个东西打开看完,然后你不满意的时候,已经拆乱的包装还得让他再送回去,现在抵触最大的是物流公司”。

  曹三明:推动消法增加“无条件退货”的条款

  对于包桂莲的说法,在CCTV12《大家看法》两会特别节目《我建议》的录制现场,也有观众现场提出了异议,认为即便做到了“先验货,后付款”也没有太大的意义,因为表面的验货只能验形态、验形状,并不能及时对产品的内在性能作出全面的把握。针对这样的观点,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曹三明认为,根本的解决办法就在于推动消法的修改,增加无条件退货的条款,“这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非常普遍,你买了这个衣服穿了三天,觉得不合适,我就到商店退货,不讲理由,肯定给你退了”。而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也表示,2010年消法研究会要继续追踪电视购物行业的进一步规范发展,同时也希望各级法院能积极受理相关的诉讼。

  除了以上三个案例,2009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还有:

  北京某百货公司“金大福”品牌柜台将该公司玉石产品的“中国名牌”标示用于钻戒、耳钉等产品的宣传中,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双倍赔偿顾客;

  江苏南京鼓楼区消费者协会在《食品安全法》实施第一天,成功调解某超市对买到变质粽子的顾客进行了10倍赔偿。

  银川市人民政府积极贯彻《食品安全法》,采取多项措施打造食品安全先进城市。

  具体内容请关注CCTV12《大家看法》两会特别节目《我建议》

  播出时间:3月15日CCTV-12晚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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