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暗访需要予以保护和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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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01:57 辽沈晚报 | |||||||||
发生在沈阳“重庆小天鹅”连锁饭店的一系列黑幕,在记者的暗访之下,呈现于广大读者面前。而同时呈现的,还有媒体不避风险、逼近真相的社会责任感,当然,同时到来的,也更有暗访手段与舆论监督权力、法律保障之间的思考。 首先在于怎样保障新闻媒体如何充分地发挥其舆论监督权。在我国,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安身立命”的资本之一,被政府与民众赋予重望。但我们不应忽略一点:法律缺乏
其次在于怎样保障暗访的合法权益。在法律对暗访界定的不明晰的同时,暗访者的合法权益如何受到保护也就被置于尴尬境地,也当然地关涉着记者及媒体权益。同时,记者自身的安全也令人担忧。“意外‘走风’”,“险些出了事”,“追问引起怀疑……”在记者的采访手记中,我们不难看到这样的一些字眼,也不难体会其所暗含的风险。记者成为和平时代的高风险职业,一些地方“记者险”的推出,以及记者被打的新闻屡屡出现,都无不表明这一点。而且事实上,暗访的风险远不止于此。正像媒体报道的那样,新闻记者进行隐性采访时,主要面临法律诉讼、暴力威胁、钱色诱惑、断线威胁、升迁威胁这五大风险,然而更令人尴尬的在于,当暗访这种手段越来越多地被新闻媒体采用之时,我们的法律法规却并没有及时地对此提供必要的保障。 新闻媒体暗访的社会意义,正是在于它干预的是特定的社会关系,特别是某些社会关系中产生的问题与矛盾变得突出时。由此而言,正因为暗访是舆论监督不可或缺的构成,正因为暗访使公共利益得以保全并实现,所以,我们更有必要通过法律的形式,以权责对等的形式,对暗访予以保护和规范。 社会是一只前行的大船,新闻媒体就是站在船头的瞭望者。正如一位因暗访而获得中国新闻奖的记者曾说过的:无论是作为记者,还是作为普通公民,我们都要去揭露真相,我们别无选择。我想,对于暗访这样一个法治社会的法律命题而言,如何健全并完善之,同样也是一件别无选择的事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