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不力,问责官员理所当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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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08:56 南方网 | |||||||||
新京报网络版 昨天(20日),监察部和环保总局联合宣布,《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公布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处分方面的专门规章。 正如监察部副部长李玉赋在谈到该规定出台的意义时所说,“在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方面,程度不同地存在着重经济处罚,轻纪律追究的问题”,因此,“加大对
理解这句话,其实很简单:环保,归根结底还是“人”的问题。环保做得不好,是因为责任人的思想没到位、行动不积极。而在此前,环保出了问题,常常把账算到“经济紧张”、“技术落后”等客观原因上,对人的处分寥寥无几。 既然是人的问题,必然要从“人”上着手解决。无论是处于试点的“把环保列入官员政绩考核”,还是此次环保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显然都在致力于解决人的问题。 环保中人的问题,大部分是地方政府官员的问题。用李玉赋的话说,是“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不仅不履行对辖区环境保护应负的责任,而且还出台一些‘土政策’,限制和阻挠环境执法”。 有不少事例可以对此提供佐证。去年5月,环保总局通报了内蒙古通辽市一家公司环境违法问题,该企业严重违犯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当地政府不仅没有及时制止,反而免收该企业的排污费,甚至明文要求对企业进行检查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入,“甘当违法企业的保护伞”。而在环保总局组织的一次整治违法排污企业行动中,竟然清理出了208件基层政府制定的地方保护的“土政策”。 企业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了污染,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却被有的地方政府以看起来“合法”的文件“保护”起来。个中原因,一则是扭曲的发展观,片面强调以经济增长为核心,政绩考核机制忽视了对环境成本的核算;二则没有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提供“保护伞”的官员没有受到应有的处分。 而暂行规定有针对性地对一些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提出了处分措施。比如,对各地保护违法企业的“土政策”,规定有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制定或者采取与环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将给予撤职处分”;对那些“不作为”(“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规定责令取缔、关闭、停产”)的官员,情节严重者也将被撤职。 作为对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一种细化和延伸,出台这样的行政处分规定显然是必要的。它除了为处分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官员提供可操作的依据,也在向各级官员发出一个强烈的信号:环保已经不是一个可为可不为的事,而是为官者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如果做得不好,或者所作所为直接为相关法律所不容,说不定头上的“乌纱”就会旁落。 从过去单纯强调经济发展到树立科学发展的理念,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具有引导性和强制性的配套制度,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暂行规定的出台,可以理解为这些配套制度中的一个。如果得以很好地实施,将有可能改变当下环保工作被“地方保护主义”所软化的局面,成为环保工作的一个转折点。 (编辑:东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