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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不应轻易放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06:00 光明网
钟赋春

  据中国法院网消息,2月16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原公安局局长韩健因犯受贿罪、行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一审判决,韩健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又是一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保护贪官的典型案例!在我们的印象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罪名,经常出现在贪官的罪状中,而且这部分财产的数目往往远远大于被查明来源的

贪污受贿数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成了一些领导干部贪污受贿的“挡箭牌”、“遮雨伞”。因为这个罪名的最高量刑为5年,与贪污受贿几万元的量刑差不多。具体到此案中,韩健及其妻卢晓萍财产扣除合法收入及非法支出外,合计人民币21506633.41元,韩健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另有人民币4349000元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款项所产生的孳息,属非法所得。与这两千多万非法财产所对应的,是区区5年有期徒刑!

  这种现象其实很不正常,因为韩健之流都是聪明能干、出类拔萃的“精英”,很多人甚至具备过目不忘的本领,但为何一到审查贪污受贿的时候,记忆力就如此差劲呢?一万、两万的小钱可能记不住,数百万上千万的钱记不住,那可能吗?人家行贿总有目的,拿了钱要替人办事,办不成办得成总得交代,能忘记吗?比如收了“买官钱”,“买官者”是否得到官职,怎么忘记得了?就是贪官想忘记,行贿者也必会不断地、适时地提醒他啊。

  所以说,贪官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非“不能”也,是“不愿”、甚至“不敢”罢了。

  一是不愿说。由于对贪官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那部分财产处罚轻(《刑法》对此的最高量刑为5年),使得贪官们能不说就不说,能少说绝不多说。因为说得越多,判得越重,对他们自己越没有好处。交待多了,不仅罪过大,而且牵扯的人多,会使自己落下“不够意思、出卖朋友”的恶名;而如果不说,就可以“保护”行贿者,让他们感恩戴德,转而去“救助”贪官及其家人。

  二是不敢说。因为可能牵连到很多其他干部,有的甚至是职位很高的官员。贪官们很清楚那些官员的能量,在他们看来,把真相说得越彻底,牵涉的官员越多,他的处境就会越危险。如此一来,贪官们都会选择故意不说,这样一来,带出的“泥”越少,在外面为他奔波的人就越多,轻判的希望就越大。

  既然是“不愿说”、“不敢说”,而不是“说不清”,职能部门理应追根究源,把贪官的更多罪行挖出来,把贪官背后的犯罪分子也挖出来!放任贪官隐瞒非法的巨额财产来源,无异于纵容犯罪!

  与此同时,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但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善的今天,非常有必要加重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量刑,完全可以借鉴新加坡的做法,凡

公务员不能说明其财产的合法来源时,一律视为贪污所得。依贪官们的智商,其巨额财产如果来源合法,他是绝对会说明来源,而不会让那些财产成为“非法”的。所以,将来源不合法的财产定为贪污受贿所得,“冤枉”贪官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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