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资企业税负悬殊有违社会公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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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00:08 红网 | |||||||||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今年将不会提交到十人大四次会议讨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的进程再一次被搁置。(2月25日《新京报》) 自去年以来,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让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在税收的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是许多媒体和公众的呼声。对此,财政部长金人庆也坦承:“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已迫在眉睫,时机已经成熟,不能再拖了。”(中国证券报2005年6月28日)但是,随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实行分设。内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执行,税率为33%;外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执行,虽然规定税率同样为33%,但该法第7条规定,可以对外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最高幅度达15%。显然,在税收上外资企业比内资企业占有较大的优势。 问题远不止这些。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对外资的税收优惠往往有过之而无不及。许多地方除了给外商以国家法定的优惠以外,还实行所谓“免二减三补偿五”,即:对企业所得税第一、第二年“免收”,第三到第五年“减收”,再往后的五年里,如出现经营性亏损,还可用所得税“补偿”。这不等于把企业装在“保险箱”里了吗?这还不算,一些地方还对房地产企业免征房产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等。因此,有学者称,外资企业实质上在我国享受的是“超国民待遇”。 对于我国法定税收优惠和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一些外资企业并不满足,还以其他方式“逃税”或“避税”。人民日报海外版2005年6月11日曾报道,我国外资企业每年逃税额,保守估计达3200亿人民币;另据国家商务部统计,截止到2004年8月,中国总计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494025家,一半以上处于“亏损”状态。为什么要把企业“算”亏?目的是为了“避税”。 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的内资企业生存状态和发展环境,近几年除了石油、电力、烟草、通信等处于垄断地位的行业以外,其他的国有、民营企业大都感到与外资企业相比,税负不公的竞争压力,这样长期处于不平等地位,不仅使其发展受到影响,有时还直接导致扭曲企业的经营行为,一些企业为了合法的享受税收优惠,将内资转向境外,然后再在境内注册“外资企业”,使资金“回流”,这几乎在业界成了公开的秘密。 内外资企业统一税负,为什么又一次被搁置?从普通公众的视角看,无非是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担心国家税收减少,一是担心外资企业投资下降。其实,这两个担心虽有必要,但理由并非十分充分。我们国家的税收,有关数据显示:在出台所得税法时,全国的税收只有6000亿元左右,而2005年的税收是30866万亿元,10多年的时间增加了5倍多,可以说有足够的财力支持税制改革;从外商对我国的投资方面讲,我们已搞了28年的改革开放,已经由初期的对外资来着不拒,到有选择的确定外商投资项目,这样的转变是历史性的,再者,真正有战略眼光的外商投资我国,看中的是我国的综合因素,而不是仅仅“税收优惠”一项。 因此,无论是从创造公平的竞争体制和环境这一市场因素讲,还是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和谐社会的宏观目标看,内外资企业的税制统一问题都应当引起决策层重视,尽早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作者:李季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