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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航班赔偿限额维护了谁的利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01:18 华夏时报

  昨天,民航总局表示,将于3月28日起实施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中有了新规,国内航班赔偿责任限额从7万元提高到40万元人民币。

  初看这一新规有些欣慰,旅客可以得到的赔偿高了许多,这对于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是件好事。但仔细一想,不禁让人疑云骤生:限定最高限额维护了谁的利益?40万元的最高限额符合国际惯例吗?

  根据民航总局的解释,设定赔偿的最高限额的理由是“主要考虑公民年收入水平和航空公司的承受能力”,而且,“40万元的高限界定兼顾了国家、企业、公民三者利益平衡”。但是,民航总局作为维护公民权益的公权力部门应该规定“最低限额”,而不是“最高限额”。因为,在个体公民与民航企业之间,后者更具优势地位。就像矿难一样,死难矿工较低的赔偿数额曾经引发舆论的一致声讨,为此,有的省份出台规定,矿主对死亡职工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民航总局界定高限,出发点似乎更多的是为了维护民航企业的利益。

  全国人大在去年批准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这一国际公约中明确规定,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的死亡或者身体伤害至少承担10万特别提款权,约合112万元人民币。相比之下,中国40万元的最高限额显然不符合国际惯例。但是,在航空公司发售超出承载能力的机票导致消费者不能乘坐引起的纠纷中,民航公司不予赔偿的时候却声称是遵循国际惯例。显然,仅以国际惯例为借口减轻自身责任,而不以其增加旅客权利的做法并不合适。

  因此,提高限额规定的积极意义值得肯定,不过,按照国际惯例进行提升的空间还相当之大。民航总局作为公共部门,需要考虑的应该是如何公平公正地协调民航公司和旅客之间的权利和责任。这需要通过一些诸如听证之类的立法方式,提前让利益相关者充分地表达自身意见。否则,闭门造车的规定无法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本报评论员任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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