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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收费的背后是“合法勒索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00:05 红网

  浙江宁波奉化市城管部门以“委托执法”的名义,在审批商业广告设置申请的过程中,向提出申请的广告业主收取“广告设施设置权出让费”。此举引起了当地广告从业人员的质疑。(《现代金报》2月28日)

  吴思先生曾提出过合法伤害权的概念,对于奉化市城管部门“委托执法”的收费行为,笔者称之为“合法勒索权”。这种收费行为有两个特点,其一是它在当地是“合法”的。
2003年,奉化市发了一个文件,说要委托授权执法,把城市内的广告审批权归城管局一家主管,城管局由此获得了广告审批的权力。城管局负责人出示的《奉化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有偿使用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要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实行有偿使用,所得收益专门用于城市广告的规划和管理。显然,城管局收费有政府红头文件的支持。

  这种收费行为的第二个特点是,与其说是收费,不如说是勒索。城管收取广告设施设置权出让费或公共资源占用费,美其名曰用于城市广告的规划和管理,实际上“收费就是审批,拿钱才能服务”。广告公司要做广告办审批,但是城管局曲线刁难,借口规划没有完成不能批。企业只好四处上访求情,最后还是交了资源占用费了事。

  有些广告公司上报审批不成就“先斩后奏”,索性造成既成事实让城管罚款。结果罚款交上去了,这些“违章”广告倒可以名正言顺地存在下去了。

  有些广告公司跑到“50平方公里规划区”以外的农村去做广告,谁料城管跟踪追击,说农村也是他们管辖的范围。哪怕是其他手续全部办齐了,只要没经过城管审批,广告也会被强行拆除。

  从这些迹象可以看出,所谓的审批,只不过是强迫收费的借口。词典中对勒索的解释是:以威胁强迫手段索取财物。奉化城管的收费行为,是不是倚仗行政权力进行的勒索呢?

  放眼望去,“合法勒索权”其实是我们这个社会的常见现象。许多政府部门倚仗自身权力,对本应是其服务对象的公民或企业强行收取种种费用,不交费就办不成事。这些收费并无法律上的依据,却有红头文件的支持。这样的现象,相信很多人都有切身体会。

  “合法勒索权”之所以产生,从一方面说是政府权力得不到制约。政府权力有两个显著特性:强制性和公共性。在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的情况下,强制性依然存在,公共性却变成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正常的社会管理和服务很容易演化成“合法勒索”。从另一个方面说,是因为民众权利得不到保障,企业利益受到损害却无处申诉。

  “合法勒索权”对于社会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在建设

和谐社会和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如何彻底消除这种现象,已经是一个避不开的问题。

作者:莫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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