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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立法”是对立法途径的拓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07:41 江南时报

  南京市今年5项政府规章立法项目已经确立,另有修订项目3个,其他7个项目正在调研中。与去年相比,今年政府规章立法项目的确定有了两个变化。一是数量上比去年多出了1件;二是形式的出新:南京市首次通过互联网征集立法项目,22位市民提出的23项立法建议被采纳或部分采纳,约占市民群众建议人数的52%。有关人士评价认为,在更大范围内听取民意,而民意更多地体现在规章的条文中,体现出了政府在立法理念上的转变———这是一个可喜的、值得关注的变化!(据2月27日《江南时报》报道)

  让民意体现在“立法”中是正常现象,但是在现行的立法程序中直接以市民建议的形式出现的确不多见。比如两年前,因湖北青年孙志刚命丧广州收容救治站事件,俞江、腾彪、许志永三博士上书全国人大,认为《收容遣送办法》有违宪法。当时,媒体声称,这份薄薄的公民建议书,以民间形式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违宪审查权的程序,罕有先例。那时我们应该注意到一个细节,就是记者采访上书动机时腾彪和俞江两位博士的心声:“我们虽然是法学博士,但更愿意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写这份建议书,因为宪法意识每个公民都应该有。”但是,按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目前普通公民还不足以直接以一个人的声音引起立法程序的关注。比方说《立法法》中涉及立法程序部分有这样一个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尽管这是为了提高效率与合乎科学机制,不过也可以想一下,作为常委会委员提交议案尚且如此,作为普通公民确实“门槛”会更高。

  这其实形成了一个悖论,一方面各级

人大代表都是由人民选举产生,他们的意见能最大范围地代表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这也是民主集中制的体现。但是另一方面,由于每位公民的利益都具有天然的神圣性,他们的话语权同样值得关注,哪怕仅仅是少数人的利益,这样一来,这一部分人的声音该如何得到传达就成了一个问题。记得年前国网(中国政府网站)开通后,不少网友纷纷叫好,认为这是权力在阳光下执行,治理在透明中进行,点击率更是一路攀升,但是也有声音说缺少一个有效沟通和互动的渠道。这说明了政府不仅仅需要政情下达,更需要民意上报。

  诚以为,所谓“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从现代行政学的角度看,并不是要让政府官员都去做道德楷模,因为良知是靠不住的。只有让民众更多地参与到立法中来,让民意更多地体现到法律中来,才是真正的民主、民治、民享。如此,社会的发展才能更加健康、和谐。(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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