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对新审计法,是否不应过于乐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09:03 四川在线

  据《人民日报》3月1日报道,从2004年就着手开始修订的审计法,终于在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次会议上通过了。真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面临着新审计法,每一个关心审计事业的人都会由衷的高兴,因为,与原来的审计法比较,终究有许多可圈可点的地方。为此,审计长李金华发表了《贯彻审计法努力开创审计事业新局面》的文章,认为新审计法为审计监督提更了完备的法律手段,字里行间流露出对开创审计事业新局面的自信和乐观。

  人,应该充满自信,也需要乐观。但仔细阅读了修改的审计法条文后,对新修改的审计法能否开创审计事业新局面、打造监督铁律,笔者依旧充满着怀疑。这里,仅说几点,以求教于诸位:

  第一,我国在目前还基本上是一个人治国家。由于这种原因,所以,尽管法律、法规制定得多,但真正实行或者执行了的,并不是很多。对待法律、法规采取实用主义作法的还较为普遍。这种情况,同样遭遇到新审计法身上。我们应该有这种思想准备。

  第二、新修改的审计法的增加的条款有的并不是新鲜条款。如,据李金华文章中的介绍,为完善地方审计机关双重领导体制,保障审计独立性,保证其负责人免遭打击报复,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新审计法在第十五条里面增加了一款,作为第四款:“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其实,此条内容在1997年10月21日以国务院第231号令,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形式出现过:“第十二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但结果怎样呢?可用四个字表述:“无济于事”。

  为什么会无济于事呢?有的是上级审计机关不负责任,没有认真履行法规赋予的职责,有的是上级审计机关鞭长莫及,因为人事管理权终究没有掌握在自己手中。

  对这种不认真负责的行为和不把此事当回事的行为,应该怎么办?是不是应该在配套法规中完善或者突出,以保证这条规定能够落实。

  第三、有的条款制定得还不够周密。如,审计手段问题,新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这里,一是这些机关如果不愿意协助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怎么办?二是这些机关本身都是审计机关的监督对象,要求监督对象帮助,无形之中,就好象欠了监督对象的一份人情,审计机关在再去监督这些机关时能否突破这份人情,值得深思。

  第四、许多条款只规定了不能这样作或者说应该这样作,没有规定违反了应该怎么办。如,审计调查取证,要求被调查单位要配合。如果被调查单位不配合,怎么办?等等,就显得无法可依。因为不规定不配合就要处罚,审计机关遇到了这样的事,还真还没有办法。

  所以,希望李审计长再加把劲,把许多情况尽量想复杂点,在重新制定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配套法规中补充、完善,以保证新审计法的全面落实。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