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羞辱了一个社会群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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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8日12:00 光明网 | |||||||||
石罗君 3月4日华商报发表了时评家康劲先生题为《“医药代表”一个法理不容的职业》的评论文章,其认为:医药代表是个毫无职业道德底线的行业,没有任何操守。其存在的惟一理由就是拉拢、腐蚀、贿赂医生,不存在任何的正当职业行为,天生就是为了把“白衣天使”拉下水。且发出“医药代表,作为一个没有职业道德底线,被法律明文禁止的职业,能够长期得以存在,这是社会的悲哀”的论调。读完后,我不禁感到诧异和吃惊,时评家如今也沾染上了“愤青”的习气?
的确,现今不少的医药代表的违规操作,商业贿赂之举给医疗界的腐败和黑暗带来推波助澜的效应。无怪乎,康先生愤怒而言“医药代表其存在的惟一理由就是拉拢、腐蚀、贿赂医生,不存在任何的正当职业行为”。的确,古今中外,世界上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可以容许行贿。而康先生把医药代表视作行贿的代言词,豪情宣告“按照罪名法定的原则,这个职业在诞生之日起,就应该被判刑治罪”。 当我把这篇文章给我一位做医药代表的校友阅读时,他面色铁青,气得狠狠的把手中的杯子摔破了,他说,我们医药代表过的是狗一样的生活云云,眼中早已湿润。商业贿赂在各行各业都有,为何只把苗头对准我们医药代表?医药代表难道真的是一个法理不容的职业吗? 事实并非如此。从理而言:一个合格的医药代表能充分掌握他所推广药物领域的专业知识,并能将与之有关的最新医学动态及时向医生传达;医药代表还是联结制药企业与医疗单位临床研究的纽带,他们一方面协助医生进行药品上市后不良反应的监测和反馈工作,另一方面通过对临床实际用药需求的调查,协助企业确定新药的研发方向。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于明德副局长认为,医药代表制度在推动我国的制药企业向世界最先进的技术管理方式靠拢和促进医院管理的改革过程中功不可没。 从法而言:今年4月19日,一部《药品推广行为准则》在经过一年多的酝酿后,由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中外合资企业工作委员会推出,并为17家中外合资制药企业所接受并正式实施,成为医药代表行为规范的“宝典”。尽管相对于全国近6000家制药企业而言,17是个太微不足道的数字,但这毕竟象征着医药代表的工作向着透明、自律迈出了第一步。“医药代表是药品信息的主要传播者;是药品临床信息的反馈者;是大众健康教育的推动者;是国际化市场运作的先行者;是优秀企业文化的体现者;是客户服务水平的促进者。”国务院法制办的宋瑞霖也认为,医药代表制度本身不是取缔或不取缔的问题,而是应该还其本来面目。 就不知道为何在康先生眼里,何时医药代表成了”一个法理不容的职业?是现在,还是未来的预测啊?他未说明。 康先生又说“有报道说,目前我国大约有200万医药代表。想想看,每天有200万个医药代表揣着“红包”穿梭在各大医院里,编织和构筑着药价的黑洞``````”这里属于评论者的臆想而已,理性和逻辑性有问题。如果在康先生眼里,200万个医药代表都是法理不容的职业工作者。再到每年数万的医药营销,药学专业,临床专业的大专,本科,研究生层次的医药人才投身于医药代表职业。莫不成,这两百多万的医药人才在康先生眼里,都是在做着拉拢、腐蚀、贿赂医生的勾当?都应该取缔吗?一个评论家,如此扣人大帽子无疑让人看到了文革的遗风,应归属于道德和人品上有问题。你污蔑和口吐脏言,伤害了这个百万计的群体的自尊,难道你不应该道歉吗! 在市场越来越规范的今天,商业贿赂和医药回扣等现象正在逐渐的被法律规范,清理,和有效监管,必将得到合理的管制。否则,即使不存在医药代表职业,商业贿赂和医药回扣依然会盛行于社会。而中国医药企业的壮大发展,和走向国际市场,参与残酷的市场竞争,就需要越来越多有高学历和高素质的医药代表人才,而那些只依靠行贿和搞关系的医药代表正逐渐的被清理出医药行业,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隔行如隔山,作为时评家,并未意味着是全才,所以不能臆想,和大放不负责任的论调和滥词。尤为重要的是,不能以道德家,法律专家自居,打着代表人民群众的旗号,去打击和羞辱一个职业群体的尊严。因为,这本身就是不道德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