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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立法两度被弃是严重误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9日00:08 红网

  “三八”国际妇女节前夕,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中国妇女发展报告》蓝皮书,首次披露了“婚内强奸”立法两度被弃的内幕。(据《京华时报》3月8日报道)

  蓝皮书曝出,在《婚姻法》和《妇女法》修改讨论过程中,“婚内强奸”是热门话题,但是2001年颁布实施的《婚姻法》(修正)和2005年颁布实施的《妇女法》(修正)中,都回避了“婚内强奸”的概念。如果这就是所谓“婚内强奸”立法两度被弃内幕的话,笔
者认为这是一种缺乏基本法律常识的严重误导。

  正如蓝皮书的主编———浙江社科院社会学所王金玲研究员所言,“婚内强奸”是家庭性暴力的突出问题,集中表现了男权文化对妇女所实施的歧视和摧残。因此,有观点认为应当将“婚内强奸”视为强奸犯罪,对丈夫追究刑事责任。从更好地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笔者赞同这样的观点。但是,即便所有人的观念都能统一起来,所谓“婚内强奸”立法的问题,并不能由上述两部法律来解决。

  规定犯罪的种类和刑罚,这是《刑法》的任务。对“婚内强奸”犯罪进行立法,涉及的显然是对《刑法》的修改。《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一般法律,当然不具备规定新罪名的职能。两部法律回避“婚内强奸”,正是法律精神的合理体现。大家都注意到,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提出了反对“性骚扰”的新概念。但是,“性骚扰”仅仅是一种违法行为,可以由《妇女权益保障法》来规定,作为犯罪的“婚内强奸”不可以。以此断定“婚内强奸”立法两度被弃,显然是对法律常识的误读,而进一步将这件事作为“内幕”,更是一种严重误导。

  曾几何时,各种“榜”大热,如今又是各种“报告”你方唱罢我登场。只要过得硬,再多的“报告”都不是问题。但是像这样缺乏法律常识、充满“硬伤”的报告,还是谨慎出笼的好。劣质的“报告”只会误导公众,而无益于社会,何必浪费资源呢。

稿源:红网 作者:周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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