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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法治实现社会公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0日09:35 国际在线

  作者:许小年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以及收入分配等问题正成为社会上关注的焦点,然而由于理性的缺失,关于利益分配的讨论至今不能形成社会共识,在大多数场合,甚至连公平的严格定义都没有。

  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平概念是“机会的平等”,而不是“收入的平等”。机会平等意味着法治(Rule of Law)是实现公平的唯一途径,而追求收入的平等则不排斥包括暴力在内的其他手段。“今天下不平,吾为汝均之”,这似乎是历史无法走出的谜团:以均贫富为号召,以战争为手段,不问产权,不问积累过程合法与否。然而以情理代替法理的同时,也就埋下了日后天下重陷不均的种子,新皇朝对农民的剥夺如同农民对前朝权贵的剥夺一样顺理成章。

  在机会平等的公平旗帜下,只要不存在违法活动,收入差别不受道义的谴责,财富的积累也不构成罪恶,社会因此没有理由在违反人们意愿的情况下改变收入分配。收入分配的调整只能在尊重现有产权的基础上进行,既尊重弱势群体的权利,也尊重强势群体的权利,并且只能通过修改分配规则来实现。由于产权与规则均属于法律的范畴,社会对公平的追求以及对收入分配的调整都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

  不言而喻,通过法治实现社会公平,立法和执法过程本身必须公平。法律的制定与修改需要有广泛的社会参与,要给各个利益集团表达自己诉求的机会,特别当涉及到财政和税收政策时,例如

个人所得税起征额、物业税、遗产税、中外企业所得税、对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补贴、
证券
市场平准基金等,因影响到收入分配,全国人大应举行公开的听证会,请所有的利益相关方到会陈述观点并提出政策建议,在充分讨论与辩论的基础上,根据事先约定的程序形成法律。

  经历了27年的改革之后,一个具有几千年历史的民族正面临巨大的挑战。根植于小农经济的传统均平思想和市场经济发生了激烈的冲突,今天公共政策的性质和复杂性也远远超出了昔日包公、海瑞们所能理解的范畴。我们能否在机会平等的基础上形成社会的公平观,能否在法治的基础上找到协调不同利益的机制,对于今后相当长时间内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来源:南方报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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