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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和假想的法律之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03:30 新京报

  梁治平

  公正评说

  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应当记住,法律不是可以随心所欲的意志。法律不仅在事实上能力有限,而且在规范上受到限制。

  今年全国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对3月1日开始生效的新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提出修改建议。也就在条例实施的当日凌晨,北京的媒体对市内若干娱乐场所明查暗访,结果发现,虽然有些娱乐场所已经按照新条例的要求采取了相应措施,但是法律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抛开经营管理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背景这类不易明察的问题不谈,单是限制营业时间和其他一些明面上的要求,就有很多没有被遵守。媒体报道,有的娱乐场所门前客人聚集不去,商家则半推半就。更有大胆商家,来者不拒,全没有把限时禁令放在眼里。本来,消费者需要商家也愿意的事情,以强力去限制,要做到令行禁止,难。这场官民法律之争,如今只是刚刚拉开序幕。

  有人把娱乐业“宵禁令”看成是猫捉老鼠的“游戏”。事实上,现在就有商家把凌晨两点停止营业的规定,解释成仅仅是凌晨两点以后不再接待新的客人。其实,娱乐场所的概念本身也可能变成“游戏”的一环。既然网吧、酒吧、洗浴中心等不受此等限制,今天的娱乐场所就可能摇身一变,成为明天主营其他而以歌舞为配套服务的什么馆或者什么中心。除了这些,游戏内容还可能花样翻新,令执法者不胜其烦,进退两难。

  新条例有其积极之处,但也还可以设想另外一种可能,那就是,娱乐场所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可能不满足于这样的“游戏”,而是直接对其部分内容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他们可能要说,新条例至少涉嫌侵犯了公民的三项基本权利。

  条例禁止娱乐场所在凌晨两点至上午八点之间营业,这可以被看成是对公民财产权的妨害;条例强制要求娱乐场所装配摄像头并保留影像资料供有关部门调看,以及所有包间必须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等,可以被认为是侵犯了公民隐私权,从而危及公民的人格尊严;条例规定在毒品、性犯罪、赌博、黑社会、淫秽物品等方面有不良记录者,以及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处分的人,均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这可能被指择业歧视,有违公民平等权。对这一类指控,立法者将如何应对?

  当然,眼下并没有人发动这样的诉讼,而且就是有人这样做,恐怕也难以被受理。然而,在一个把宪法奉为根本大法的国家,在一个追求法治的时代,做这样的假设不仅可能,而且必要。

  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应当记住,法律不是可以随心所欲的意志。法律不仅在事实上能力有限,而且在规范上受到限制。他们必须认真对待宪法,最好也像我们一样假定有人会根据宪法对他们制定的法律提出质疑。而他们有责任为自己的工作提供充分的有说服力的理由。他们必须证明,为了保护和实现某些全社会都接受和认可的重要价值,条例对一部分公民权利的限制是必要的。

  比如,他们要证明,要确保公众安全,有效控制犯罪,维护公共利益,禁止娱乐场所在凌晨两点至早晨八点之间营业是合理的,为此而牺牲一部分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也是值得的。因为同样的原因,禁止某几类有不良记录者涉足娱乐业也是绝对必要的,而且正好就是这几类人,不是更多,也不是更少。他们还应当提供充分的理由来说明,在设立这条禁令时,区分一个因嫖娼而被处以行政拘留的人和一个被定罪的强奸犯,或者,一个因吸食毒品而被强制戒毒的人和制造、贩卖毒品的人,是没有意义的。同样,考虑这些人失足的具体背景和后来的表现也是没有意义的。他们还要证明,禁止这些人涉足娱乐业而不是其他行业如旅馆业或者洗浴中心等,也有充分的理由。

  也许我们的立法者对这些诘问早就胸有成竹。也许,他们就规定的每一项内容都有充分的理由,对反驳上述假想中的指控和说服公众满怀信心,并且随时准备站出来接受这样的挑战。如果是这样,我们的社会真的可以说是真正讲究法治的。

  在这样的社会里,宪法不再是一只没有牙齿的“老虎”,公民权利得到了尊重。当然,没有一种新的法律文化和一套健全合理的法律制度,这样的社会是不可想象的。

  作者: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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