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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赞成取消死刑制度的几点理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12:00 光明网
谭浩俊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孙华璞11日下午表示,中国目前不具备立即废除死刑条件。(3月11日新华网)

  虽然说,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而且,美国也常常会把我国执行死刑作为指责我国人权问题的一条理由。但是,就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可以严格死刑程序,逐步减少死刑,而废除死刑的条件还不成熟,时机也不成熟。

  首先,是否对罪犯执行死刑,与人权没有直接关系。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执行程序看,罪犯是否应该执行死刑,主要看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看罪犯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而人权问题,主要针对的是对人身权、自由权、人格权等的侵犯、伤害、损害。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执行死刑只有在罪犯没有达到死刑条件,而强行执行的情况下,才可能与人权挂上钩。即使这样,有的也只是法律的运用出了问题,被执行者完全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予以处理。美国曾经多次用我国对犯罪分子执行死刑指责我国的人权,实质上,他们只是对我国法律的理解问题。他们虽然没有死刑,但也不是说,他们没有侵犯人权的问题,他们的虏俘、对外侵略、种族歧视等才是真正的不讲人权。所以,我们完全可以不理踩他们这一套。

  第二,我国还不具备取消死刑制度的群众基础。死刑在我国已经流传了几千年,正如高院发言人所说的一样,“‘杀人偿命’等观念在公众的头脑中根深蒂固,死刑的存在仍有广泛的社会心理基础,立即废除死刑不会得到广大人民的认同和支持。”确实,如果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草率地取消死刑,会在广大群众的心理上产生不良的影响,会让一些犯罪分子气焰更加嚣张,广大群众的生命安全会难以得到保障。特别是一些社会地位相对较低的群众,会感到自身安危更加难以保障,扬善惩恶会受到冲击,社会正义会受到冲击,社会风气会受到影响。应该说,绝大多数群众还是赞成执行死刑的,他们还难以接受取消死刑这一事实,草率取消死刑,可能会引起社会较大的震动,甚至会影响社会稳定。所以,目前取消死刑的群众基础还不具备,群众的心理能力也难以承受。

  第三,社会转型也决定了我国尚不具备取消死刑制度的社会基础。目前,我国还处在新旧两种体制的转型期,市场经济体制还没有完全建立,法律法规还没有完全健全,法制对每一个人的约束还处在强制执行、被动执行阶段,人们执行法律的自觉性还不强。更多的时候是被动执行、被迫执行。重要的,在新旧体制转轨时期,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的犯罪现象还比较突出,犯罪问题还比较严重,贪污、腐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利益、侵犯他人权益等问题还比较多,有的性质还十分恶劣,社会影响还十分大,破坏性也很强,如果不对这些社会不法分子处以极刑,就难以起到惩恶扬善的效果,发挥弘扬正义的作用。如果取消死刑,会让这些犯罪分子更加丧心病狂地进行犯罪活动,更加不顾法律的尊严。所以,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取消死刑的社会基础。

  第四,我国在执行死刑问题上是符合世界发展趋势的。世界发展的趋势是减少死刑直至取消死刑。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也是符合世界发展趋势的。一方面,世界上还有一半以上的国家仍然保留死刑制度,说明死刑制度还是得到很多国家的人民认可的,是可行的;另一方面,我国在执行死刑制度上,也是慢慢与世界接轨的,对死刑犯罪证的确认、执行的程序等方面,也是十分慎重的,特别是一些经济领域方面的犯罪,都尽可能地减少死刑,执行死刑较多的,一般都是社会危害极大和群众反映十分强烈的刑事犯罪。应该说,我国在执行死刑制度上,正在慢慢向着取消死刑的目标靠拢,正在积极创造条件与世界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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