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宪审查“泛化”是民主生长的表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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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09:01 国际在线 | |||||||||
作者:杨耕身 据3月21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就四川两名律师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提出法规审查的消息,著名宪政学者蔡定剑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胡锦光认为,规定尚未达到“违宪”的层面,提出违宪审查值得商榷。
《条例》相关规定是否合适,自然可以见仁见智。我所诧异的是,相关专家由此得出的“不应泛化违宪审查”的结论。据报道,鉴于近年来“普通公民提出违宪审查”的事例为数不少,胡锦光认为,目前有一种倾向,就是把违宪审查能够解决的问题泛化。这种无原则的做法就和虚置违宪审查制度一样,导致了宪法功能的弱化。蔡定剑也谈到,当前我国宪法迫切需要适用,但也不能动不动就说“违宪”,这不符合宪法的根本法性质。 胡锦光与蔡定剑都是我所敬重的著名宪政学者,为推动我国的宪政建设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所以我猜“不应泛化违宪审查”也许不代表他们真实的意思,或者只是一时口误。因为事实很明显,普通公民提出违宪审查并不真像他们所担心的那样“泛化了”。换言之,公民提请违宪审查建议,还远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 一个必须厘清的关系就是,如果民众的某一诉求汹涌,却又总得不到回应,我们通常只会质疑于何以没有得到回应,而不会回过头去指责民众的要求强烈或泛化了,更不会说,这是对某些社会功能的弱化。试想,一件事情从来没有强化过,又何来弱化?同时,民众诉求强烈,也未必是一件坏事。就一种博弈而言,民意愈强烈,处于博弈另一方所承受的压力就愈大,那么朝向民意方向妥协的可能性就愈大。 从2003年三位公民就收容遣送制度上书国务院提请违宪审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工委下成立法规审查备案室,以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修订《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之后,普通公民提请违宪审查的事例似乎的确有了一些,但我们面对的事实是,“违宪审查”程序始终未能真正启动,这也正是胡锦光先生所说的违宪审查制度的“虚置”。在这种情形下,仅仅指责公民提请违宪审查的泛化,的确是只见树木了。 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并使之落到实处,是胡蔡二位专家一直以来都致力谋求并推动的。但不必讳言的是,这不只是精英的使命所在。试想,如果没有当时三位公民上书,就不会激活人们对于违宪审查机制的关注与重视,也就不会促使法规审查备案室的出现。而继此之后,如果没有人不断地就相应法规提请违宪审查,则当时的“激活”也就无意义。更何况,我们还需面对如何进一步完善违宪审查机制的重大问题。因此在这之前,尤其是在我们这个法律或者宪法意识还不很强的社会,批评来自普通公民的朴素的宪政意识,至少应是十分慎重的。 当然,或许在某些人看来,一些提请违宪审查者的身份并不普通,或有钓名之嫌。但这不是最重要的,而且也是被允许的。事实上,二位专家应该比其他人更明白,就某项法律规定提出违宪审查,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同时《立法法》及《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也都明文规定,任何公民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进行违宪审查的要求。因此,即便真像二位专家所担心的那样“泛化了”,也是权利所在。 有一个著名的宪政故事:严复到英国留学的时候有一个爱好就是跑到英国的法庭里边去听审判,一连好几天都怅然若失,后来他解释说,他看到了英国这个国家“公理日升”,即法律正义天天都在升涨,一个民族的活力不断地强化,英国的富强的根源也正在于此。如此说来,我国目前日渐增多的“普通公民提出违宪审查”现象,不也正是对于“公理日升”的一种呼唤吗?倒是有人非得担心或指斥这种现象“泛化了”,让人不禁有了些“怅然莫失”之感。 来源:燕赵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