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以“计划”的名义取代法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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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4日08:59 南方网 | |||||||||
中国青年报网络版 陈杰人 3月20日《中国青年报》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需要计划》为题,发表对著名经济学家刘国光先生的专访文章,指出当前国内存在一种“过度的泛市场化”观念,一些人将“计划”这个词完全贬义化。刘在批评“过度摒弃计划”这一思潮的同时,还提出了几类不能依靠市场解决而需要政府管的事情———经济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公平竞争、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平。
粗略一看,刘先生的观点似乎没有错———适当的计划对于一国经济来说是必要的。但问题是,联系到文章的标题和刘先生接受专访时的潜台词,该文的核心目的是强调“计划”的作用,主张用“计划”而非“市场”的手段来解决当前中国社会发展中的一些突出问题。 事实正如刘先生所言,中国的确有人主张“纯市场化”,即完全抛弃计划,抵制宏观调控。不过,在经济和管理实践中,这样的观点并没有被采纳,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虽然强调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并以宪法的形式明确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从来没有在理论和实践上否定计划的作用和应用。这些年来中央政府从各方面对经济强有力宏观调控以及国家发改委的强大功能就是足够的证明。 所以,刘先生树立的其实是一个并不存在的靶子。在当下改革争论已陷入云山雾罩之际,刘先生如此慎重地提及“计划的作用”这一简单命题,很容易对人们造成误导,一些不明就里的人会误以为中国是否要重新定位“计划经济”。 除了在思想上可能给人造成误导之外,刘国光先生的观点还表现在对“计划”和政府调控的错误理解。 在这次专访中,刘简单提及计划的作用之后即话锋一转,强调当前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他认为,对经济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公平竞争、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平等问题,需要政府采取手段来进行解决,他的潜台词是:这些问题需要以“计划”而不是“市场”的方式进行调节。 不能用市场的机制解决公平问题,这是多年来人们早已达成的共识,但是,能用“计划”的方式来解决上述问题吗?我想,对这一问题的否定回答恐怕也是不言而喻的。 历史上,新中国在建立初期就曾试图用“一大二公”的典型的计划手段来实现所谓的社会公平,推动社会早日进入共产主义,但30年的实践表明这完全是一条走不通的路,因此才有了后来的经济改革行动和政治改革主张。 其实,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和竞争秩序问题、环境问题,世界上的经验就是一条,“法治”,即以立法的形式,规范各经济主体的地位和行为规则。 相对于“市场”和“计划”而言,“法治”更具备根本性的制度意义,而前者则是一个技术问题。如果说,前者的履行还依赖政府行为的主动性,那么后者则将包括政府在内的一切技术行为和行为主体都纳入了规制范畴,并要求政府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保持平等的行为扬抑度。 纵观这些年来,至少在社会公平方面,政府行为的随意性和非法治性,造就了垄断、环境破坏、地方保护以及各企业主体的人为不公平竞争。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如果用政府行为特别是计划的手段来解决诸如社会公平等本应该由法治来解决的问题,恐怕不仅不能促进社会公平,反而会扩大贫富差距和两极分化,造成新的不公平。 即便以“宏观调控”这一被公认需要继续进行的典型计划手段,目前也遇到了很大的难题,其中的主要问题是,政府的宏观调控权源自何处?依照何种程序进行?如何监督和制约强大的宏观调控权? 对所有这些问题,答案只有一个:法治,即通过制定《宏观调控法》来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确保全社会的各类经济主体不因政府的宏观调控遭受不公平待遇和人为不当损害。 将应该通过法治解决的问题以计划和政府宏观调控的方式来解决,这种思潮在中国历来存在,只不过以刘国光先生这样资深经济学家的身份公开提出的还不多,这种以计划的名义否定法治的思潮有很大的害处。 我不反对计划的作用,更不反感计划手段在适当时候的合理运用,但在当前大的社会背景下,尤其是在改革遇到诸多困难的时候,更要警惕对计划的渲染,尤其要警惕以计划的名义否定法治。因为,法治是一个社会的最基本治理框架,相对而言,市场和计划,只是法治框架下的技术性手段而已,用计划代替法治,最大的危害就是政府权力无限扩大化,并使社会重返人治。(编辑:付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