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取消全国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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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00:34 新京报 | |||||||||
在前不久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我曾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关于修改或废止有关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法规、文件,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建议》。没想到,北京市很快就有了回应。4月1日《新京报》报道,北京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北京将停止征收针对非公经济的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这项行动很及时,它让北京市的个体工商户得到了与国企、外企和私企一样的公平
一是设立收费的理由、依据在时效上滞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取依据是1987年8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而从当年开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初衷看,一是用于个协组织的运转经费,二是用于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和管理。但时至今日,这两条特定理由已没有存在基础:各级个私协会作为社团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它的会费收入;根据国家对社会团体经费来源的有关规定,其经费也不应当由行政机关出面,以行政征收方式去筹措;个私协会的的入会原则是自愿。 二是用途上不透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应当取之于个体工商户,用之于个体工商户。而实际上,个体工商户把钱交上去以后,无法过问钱究竟用在了什么地方。在这一点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有难言之隐。1998年年底,工商行政管理的分级管理体制改为省以下垂直管理,但大多数省份的财政部门,没有完全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来保障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正常经费,而是对其实行“以收定支,收支挂钩”的经费保障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是吃名义上的“财政饭”。 三是征收过程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相悖。从1998年起,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陆续将规划、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职能,移交给政府相近职能部门或有关的行业协会。按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新“三定”方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对象是所有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其中包括个体工商户。但是,在个体工商户之外,同样作为市场主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的国有、集体、外资、个人独资等类型的企业,却不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用。 四是有违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原则。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截至2005年6月底,在全国工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共有2396.8万户。假设每年每个个体户平均交纳1000元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总额就达200亿元左右。这200亿元就像一根杠杆,加剧了社会财富向大户集中。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个体工商户经常受到生产、流通领域各类大资本的挤压,日益处于弱势地位,应该得到政府的支持扶助,最起码,也应该得到与国企、外企和私企一样的公平待遇。 鉴于此,我这里再次建议:全国人大责成国家工商管理局、财政部等相关部门修改或废止有关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法规、文件;全国其他地方工商管理部门学习北京的做法,尽快取消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管理费;改变现行的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费保障办法,让他们真正吃财政饭。 □周洪宇(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