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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致害需建赔偿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15:11 金羊网-羊城晚报

  □胡湖

  南岸路本月1日遭遇广州十年来最严重的水管爆裂,数百家装饰材料商铺顿成泽国,损失惨重。据媒体报道,面对“无妄之灾”,一些档主无奈准备“自认倒霉”。然而,让他们意外的是,事发当天,广州供水管理部门即组织人员逐档评估统计损失,明确表示要进行补偿。公共设施致害该谁赔偿,又成舆论关注的焦点。

  类似“天灾”现实生活中并不罕见,人行道边的大树、公园里失修的长椅、马路上无盖的沙井……某种情况下,都可能变成市民人身和财产的危险“杀手”。

  当这些因公共设施引起的侵害案发生时,受害人往往会迷茫于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尽管公共设施实际上无不存在人的参与和作用,但从表面看来,这些伤害均非人力造成,且致害者往往不是一个具体的人或单位。受害人常常不知道该找谁索赔。即使找到了相关责任部门,也往往会被一句“天灾”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一些受害者无奈之下只得对簿公堂,展开马拉松式艰辛索赔。在这一意义上说,广州“管水”机构开管理部门主动担责积极赔偿之全国先河,确实难能可贵。

  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政策宣示和制度保证,管理部门的这种主动补偿,在常人眼里,更多的是基于对受害者的“人道同情”,凸显的是一种管理者的人文关怀,而不是对受害者应得权利的尊重和敬畏。

  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存在瑕疵,缺乏通常应具的安全性,致百姓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其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承担责任。这一点,在现行法律中可以找到依据,惟其如此,上法庭“较真”的受害者才理据凿凿。但这份责任如何体现、怎么赔偿,却有不少争议,有人主张列入国家赔偿(事实上,不少国家就是这样做的),有人主张就该由管理部门赔偿,双方各论短长,言辞恳恳。无论如何,对受害者来说,最希望的总是能方便、快捷、明确地得到合理赔偿。

  因此,在法有明文之前,政府部门应着眼于建立两个机制,一直敢为天下先的广州完全有条件先行一步。一是赔偿机制。广州供水管理部门的举动,最多就是一个特例,碰上诿责的部门,怎么办?因此,政府必须明确公共设施致害何种情况可索赔,怎么索赔,构建公开的索赔指引。甚至可考虑建立全市统一的赔偿基金。因为有些致害的公共设施,很难找到管理部门,或管理部门牵涉甚广、关系复杂。二是追责机制。公共设施的设置和维护,是管理部门的应尽职责,如怠于履行,即构成不作为,这种责任,恐怕不仅仅赔偿就可了事,还应视情节轻重,追究管理者的行政乃至法律责任。假如管理者只需部门付出一点金钱,无须担心自身受到行政和法律惩处,那么,也许会有更多路上的无盖沙井、路边的枯树残枝之类威胁老百姓的生活。

  毕竟,不受无妄之灾,不受索赔之苦,同样是老百姓心中的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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