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振东仅仅获刑12年的警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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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09:29 南方网 | |||||||||
杨 涛 3月31日下午,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余振东贪污、挪用公款案进行一审判决,余获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这源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对美国政府相关部门作出的书面承诺,在要求美方将余振东遣返回国的同时,保证免除对余的死刑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机关判处余振东不超过12年的有期徒刑”,并放弃对其妻子所犯罪行的追讨(4月4日《21世纪经济报道》)。
大贪官胡长清受贿五百多万就被判处了死刑,而余振东贪污、挪用公款数以亿计,却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12年。因此,按照刑法以及司法实践的通常标准,这样的处罚实际上是罚不当罪。 然而,就是这样的处罚也来之不易,因为余振东早在司法机关对其抓捕时就潜逃到美国了,对其押解回国受审也是中美两国政府和司法机关长期进行博弈的结果,这一判决至少也警示那些贪官:潜逃并不能完全逃避法律的制裁。但是,话又要说回来,罚不当罪的危害仍然不容忽视。因为,同样的罪行得不到相同的处罚,必然使得人们对刑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其次,也可能鼓励更多的贪官在贪污受贿后选择出逃,以求得重罪轻罚。因此,面对余振东仅仅获刑12年的结果,我们必须考虑建设长效机制。 如何建立银行防范机制可能是我们必须首先考虑的。余振东贪污与挪用如此巨额的公款,时间长达数年,而且自余振东案后,银行系统仍然大案频发。因此,如何来完善体制,是摆在有关部门面前的重大问题。 如何防范贪官外逃也是我们在打击贪污贿赂犯罪中必须考虑的。目前,我国外逃官员数量大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亿美元,这是一个天文数字,损失巨大。然而,我们目前堵截贪官外逃的措施仍然不是十分有效,尽管在2003年8月初,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司法公安部门人员出境、出国通行证、护照管理措施》的紧急通知,这几年贪官外逃有所减少,但并没有得到根本上的控制。 最后,还得加强国际间的司法协调,尽快使我们的法律与国际接轨。我们知道,中美之间并没有引渡条约,所以,余振东其实并非被引渡回国,而是中美两国司法机关个案协商的结果。这种协商程序成本很大,而且要答应美方提出的许多条件,而如果两国有引渡条约,事情就会相对简单得多,余振东也不可能仅仅获刑12年。 我们更希望贪官插翅难逃,就是逃了也能被及时引渡回国,罚当其罪! (济南时报网络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