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枪不开枪,法律说了“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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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09:34 东方网 | |||||||||
作者:陈贞璟 广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张桂芳近日表示,干警要敢于履行职责,用法律武器打击犯罪。尤其是在执勤中面对砍手党等严重威胁群众和干警安全时,干警要敢于开枪,否则,“那是民警的悲哀”。
“乱世当用重典”,广州市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打击力度、全力遏制社会犯罪的做法还是值得肯定和赞赏的。但尽管如此,笔者还是对张桂芳副书记鼓励民警“要敢于开枪”的态度,作一点提醒。 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遭遇犯罪分子反抗或者在威胁到群众安全的关键时刻,民警有必要使用武器自卫或者制止犯罪———《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该不该开枪、什么情形下开枪、如何使用枪械,民警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而不是受哪个人的“鼓动”。法律允许可以开枪的状况下,民警开枪是正当的执法行为;法律不允许的情态下,民警即便是满腔为民除害的热情,也不能随意开枪,否则就是违法。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作为维护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在打击犯罪过程中,应该要求民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规范使用枪械———“开不开枪”由法律说了算。 来源:东方早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