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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不能对李文娟案件“选择性沉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09:12 四川在线

  李文娟案件在网络和传统媒体上引发的高潮已经过去,人们又在寻找更扯眼球的新亮点。但对有关部门来说,李文娟案件并不能就此“过去”,它应该意味着紧张的查证工作即将或已经全面展开。

  “有关部门”是什么?我想涉案的都是党员,党的纪检部门当应当介入;涉案人员又都是国家公务员,担任政纪监督的监察部门应当介入;涉案人员的行为若涉及刑事犯罪,
担任查处职务犯罪的检察机关应当介入。

  但迄今为止,上述三部门仍对李文娟案件三缄其口,仿佛这个世界上根本发生过李文娟事件一样——就我所了解的确是如此。当然这也可能是他们已经秘密介入了此案,只是没有公开而已。

  我们希望事情的真像是后者而非前者。因为李文娟案件其性质已经远远超越了一般违纪事件。若李文娟及广大网友所揭发的事实属实,那么:

  1、被揭发人刘光明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不征、少征税款的行为;

  2、若刘确收受了有关人员的贿赂,那么她的行为还构成了受贿行为;

  3、迫害揭发检举人李文娟,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剥夺其工作权利并用公权将其关押和处以一年的劳动教养,则构成了滥用职权行为;

  4、有人怀疑

国家税务总局有“内鬼”将其检举信转送给被揭发人刘光明。若确有此事,则此人的行为已构成了泄露
国家机密
行为。

  若李文娟案件中的责任者不能受到追究,李文娟所蒙受的冤曲不能得以伸张,那么将向全国人民传达一个什么样的信息呢?那就是:

  警告:绝对不能举报腐败分子,这样做的后果只能是你自己被打入十八层地狱,而腐败分子仍旧风光自在。不仅如此,人们还可能对我们党反腐的决心产生动摇和误解。

  多年来,我们党、我们国家一再表示惩治腐败行为及腐败分子的决心。我们相信这种决心绝非做秀,是我党决心的真实表示。既然如此,那么在李文娟案这起涉及大是大非的事件面前,我们的有关部门就绝对不能“选择性沉默”,你们一定要有所动作,在李文娟案件上,你们一定要向全国人民交出一份合格的答卷。

  当然也不排除李文娟所检举内容纯系捏造,刘光明同志确是党的一位好干部,是当之无愧的三八红旗手,李文娟所有揭发全系污蔑不实之词。至于刘光明花50万元到香港为自己的屁股美容,那完全是她个人的私事,与李文娟并无关系。若真是那样,那么对李文娟这种行为也要依法惩处,这不仅是保护刘光明同志的合法权益,也是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的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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